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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纠纷再审胜诉

  • 合同事务
  • (2018)最高法民申531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付容律师
在这一起比较专业的技术合同纠纷中,运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加之当事人的信任和配合,帮助当事人获得一审、二审和再审的全部胜诉,并最终帮当事人执行完判赔款项。

案件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最高法民申53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汉XX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青山镇武汉国际钢铁物流服务中XX(钢谷)一期28栋。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湖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湖北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XX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北港工业园书城XX。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容,湖北XX律师。

  再审申请人武汉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民终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XX公司申请再审称,(一)XX公司交付的技术成果,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违反合同约定,未通过验收且无法满足XX公司正常使用。一、二审法院认定XX公司交付的技术成果不存在质量问题,属于认定事实错误。1.涉案技术成果不能稳定地运行且不能支持实时高并发访问,不符合合同对性能要求的约定。XX公司在使用XX公司交付的成果期间,发现该系统不能持续稳定地使用,且该系统于2017年10月全面崩溃,完全无法使用。2.XX公司交付的技术成果,大部分模板功能未实现,无法通过验收。(二)XX公司交付的工作成果存在知识产权瑕疵,侵犯了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在本案二审庭审中,XX公司书面申请法院调查,但二审法院未调查收集。(三)XX公司提交的技术成果未经验收合格,XX公司不应支付剩余合同款项及违约金。综上,XX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XX公司承担本案的一、二审及再审的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是:XX公司交付的技术成果是否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XX公司交付的技术成果是否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XX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剩余合同款项及违约金。对此,分析如下:

  首先,关于XX公司交付的技术成果是否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XX公司申请再审称,XX公司交付的技术成果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XX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即向XX公司发送《全民易装云装修平台结项报告与交付清单》邮件,称“全民易装云装修平台PC版本开发测试工作基本结束,目前PC版本已经发布”,邮件同时附有结项申请报告及项目移交清单,且XX公司在2017年7月10日本案起诉起前仍在使用上述技术成果。在本案起诉前长达七个多月的使用过程中,XX公司未就任何质量问题与XX公司交涉,也未就涉案系统大部分模板功能未实现向XX公司提出过异议。XX公司于2017年2月7日出具《云装修平台系统开发项目压力测试报告》载明,在系统测试过程中,涉案系统在用户并发使用和反复运行中,未出现不良反应,涉案系统反应良好,在大数据量并发下载情况下,响应时间令人满意,系统稳定性比较可靠,涉案系统主页面只是在多用户并发下载数据的特定条件下,出现了速度降低、用户等待时间较长的情况,上述《测试报告》系在特定测试环境下形成的测试结果,不能据此推定涉案系统在实际运行中必然出现用户等待时间较长的情形,更不能证明涉案系统整体上不能稳定运行或不能支持实时高并发访问。至于XX公司提出的涉案系统的崩溃问题,一方面该系统崩溃时间发生在本案起诉之后,涉案系统因崩溃无法使用不能成为XX公司在本案起诉前不支付合同款的抗辩理由;另一方面,XX公司交付涉案系统后,该系统处于XX公司控制之下,XX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系统崩溃的原因是XX公司开发的不稳定所致。因此,XX公司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XX公司交付的技术成果是否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问题。XX公司申请再审称,XX公司交付的技术成果侵犯了第三方知识产权。根据合同约定,XX公司作为提供方应保证其不存在知识产权瑕疵,若XX公司因使用XX公司提交的开发成果被第三方指控侵权、提出异议或权利主张的,XX公司应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有关费用,并应修改或另行提供开发成果直至消除第三方指控侵权、提出异议或权利主张的情形,还应按照服务费用的20%支付违约金。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双方均认可暂时未收到过案外人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警告函或诉讼。本院认为,从合同的约定看,知识产权瑕疵问题并不是XX公司不付款的抗辩理由,而是作为担保和赔偿责任存在。此外,XX公司已经举证证明该公司与XX公司签订了关于XXX授权的《XX公司销售合同》,可以排除XX公司侵犯XX公司知识产权的情形。而且,在XX公司认为XX公司侵犯了案外人上海XX公司的知识产权,并为此多次与上海XX公司交涉后,上海XX公司亦未主张XX公司侵犯其知识产权。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存在XX公司申请再审所主张的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必要,原审法院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XX公司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再次,关于XX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剩余合同款项及违约金问题。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XX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即向XX公司发送《全民易装云装修平台结项报告与交付清单》邮件并申请结项,随后于2017年1月22日将源代码光盘交付给XX公司。而XX公司作为合同约定的验收责任主体,一方面既不在合理期限内及时进行验收,其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涉案技术成果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问题,另一方面又将该系统付诸使用,用于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审法院判决XX公司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及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并无不当。XX公司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XX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武汉XX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朱 理

  审判员 毛立华

  审判员 佟 姝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何X

  书记员刘XX


  • 2018-12-21
  • 最高人民法院
  • 被申请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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