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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帮当事人要回所欠全部款项

  • 债权债务
  • (2019)鄂0111民初1025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付容律师
当事人因借贷纠纷委托我们代理,最后法院支持了我们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详情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鄂0111民初10259号

  原告:李XX,男,199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澄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XX,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容,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徐XX,男,199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李XX与被告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程XX,被告徐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徐XX向原告返还借款54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225元(以5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9月14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10月8日,实际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8日,被告徐XX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李XX借款4000元(大写:肆仟元整),原告同意后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将借款交付给被告。2019年8月14日,被告徐XX再次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李XX借款50000元(大写:伍万整)。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明确借款总额为54000元(大写:伍万肆仟元),并约定被告将于2019年9月14日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当时,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交付了50000元借款。但到了2019年9月14日,被告并未依照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拒绝偿还,甚至将原告电话拉入黑名单。被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向贵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徐XX辩称:对原告诉称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均无异议。被告未能及时偿还原告借款的原因是被告融资被骗,暂时无能力偿还。愿意延期或分期偿还原告借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

  原、被告原系同事、朋友关系。被告徐XX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同意,并分别于2019年8月8日、8月14日,通过微信转账和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出借4000元和50000元。被告徐XX于2019年8月14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承诺上述借款于2019年9月14日偿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本案审理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因还款期限问题未能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借贷关系成立,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还款责任。原、被告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原告主张被告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原告李XX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XX偿还借款54000元并支付借款逾期资金占用利息,逾期利息以5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9月15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8元,由被告徐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宏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石X

  书记员李XX


  • 2019-12-20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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