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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十年起步,经有效辩护,最终被减轻处罚

  • 刑事辩护
  • (2019)京0105刑初65号
刑事辩护
余婷婷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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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十年起步,尽全力辩护,最终被减轻处罚。

案件详情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京0105刑初6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

  被告人朱某,曾系北京国融宜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辩护人余婷婷,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8]2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海旺、朱兴、陈金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于2019年11月20日以京朝检公诉刑变诉[2019]18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进行变更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叶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海旺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朱兴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陈金龙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海旺、朱兴、陈金龙于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在本市朝阳区东三环等地,通过电话、传单、推介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中金聚车、问天影视等项目,以北京国融宜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投资人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函》等,向社会公开宣传理财项目,并承诺保本高额返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

  被告人王海旺、朱兴、陈金龙后被查获归案。

  后公诉机关对王海旺、朱兴变更指控为,被告人王海旺、朱兴虚构投资项目,将虚假理财产品出售给魏某某(男,57岁,北京市人)等40余名被害人,在无真实经营活动且无收益来源的情况下,向投资人虚假承诺保本高息,案发前尚未归还资金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本院移送了集资参与人陈述、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以及被告人王海旺、朱兴、陈金龙的供述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王海旺、朱兴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予以惩处;指控被告人陈金龙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属数额巨大,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王海旺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集资的事实未提异议;但辩称,钱都是用于公司经营了,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王海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被告人朱兴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的予以否认,辩称,其未参与公司经营,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参与公司经营,朱兴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朱兴系从犯,有退赔情节,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金龙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陈金龙系从犯,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陈金龙宣告缓刑。

  经本院审理查明:

  2017年3月29日北京莆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国融宜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国融宜信公司),法人、执行董事、经理变更为杨某(2017年7月24日变更为田某、8月17日变更为王海旺),注册资本5000万元,2017年8月17日股东变更为王海旺。经营范围:投资咨询、投资管理等一般经营范围。

  被告人王海旺经被告人朱兴介绍从他人处购买国融宜信公司,商定购买款项由后续募集款项中陆续抽成支付。后王海旺、朱兴等人,于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在本市朝阳区东三环等地,以支付销售团队高额提成的方式组建销售团队,以投资宣传中金聚车、问天影视等项目为名,通过电话、传单、推介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月返高息到期返本进行利诱,采取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函》等的形式赢得信任,骗取集资参与人魏某等人资金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集资款通过POS机刷卡、转账等方式进入王海旺等人账户。募集资金用于返还集资参与人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募集资金取现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部分支付购买公司欠款、办公地租金、支付销售团队提成款项等。无资金用于宣传项目。

  在上述非法集资活动,被告人王海旺为实际经营人、实际控制人;被告人朱兴介绍王海旺购买国融宜信公司,并协助王海旺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包括销售团队、公司项目等事务,介绍被告人陈金龙入职国融宜信公司;被告人陈金龙受雇佣入职国融宜信公司,通过后勤采买、打印合同等方式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帮助。公安机关通过网上通缉于2018年4月12日、7月3日、7月27日将在逃的被告人王海旺、朱兴、陈金龙分别抓获归案。

  另,被告人陈金龙家属帮助退缴的人民币8万元、朱兴家属帮助退缴的人民币5万元,现均在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集资参与人陈述、证人证言

  1.集资参与人魏某陈述:2017年8月份我接到一个自称国融宜信公司业务员陈某的电话,说她们公司在南航明珠商务酒店,该公司刚刚成立,“国融2号”“国融3号”项目正在对外募集资金,“国融2号”是投资中金聚车,该公司在全国设立12家分公司拟进行科研,月营业额可达500万元;“国融3号”投资影视基地,将来可拍摄影视剧,卖给电视台每集可收入400万元,项目投资远景很好,预期收益很高,同时公司还委托第三方公司担保,我觉得不错,就让陈某到我单位签合同。8月17日陈某带着合同找我,我与该公司签了《借款合同》,约定投资国融2号项目,借款金额5万元,投资3个月,月息1%加2%的分红,月返1500元,通过刷POS机投资,公司给开了收据,后收到两个月利息。后陈某又多次给我打电话,9月19日陈某找我又签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投资“国融3号”项目,借款5万元,投资3个月,月息1%加2%的分红,月返1500元,也是刷卡投资,公司给出了担保函,担保公司是中裕信德投资担保公司,后收到1个月利息。之后公司就不返利了。公司在数码01大厦还有办公地。

  2.集资参与人崔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8月1日,在我们家门口,刘某介绍别的理财公司,我没有投,她就给我介绍国融宜信理财公司,将我介绍给他爱人姚某,姚某给我介绍了理财项目,后在公司,王海旺自称是董事长,总负责,签订合同的时候,王海旺、姚某、会计在场。我投资的借款项目15万元,期限三个月,从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到期给我20万元。银行刷卡POS机9万元,银行转账到王海旺的个人账户尾号9149是6万元。公司给我了收据,收据计算了利息,分别给我写了8万元和12万元。前两个月每月收到6000元的利息,收到了两个月的,到了第三个月就不返钱了,发现公司跑路了。经辨认,崔某辨认出了王海旺。

  3.集资参与人杨某1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8月14日,我路过朝阳区南航明珠酒店,业务员叶某在路边拉着我介绍国融宜信公司,说是市政府批准的,有银行作担保,投资的钱用于给北京中金聚车投资公司过桥使用,我就相信了。在公司我见到了经理徐某1,他也给我保障收益,保证投资本金安全。叶某和吴某负责给我签合同,签的是与国融宜信公司的借款合同,通过刷POS机投资5万元,月返利息2%,到期返本,每月共返收益2000元。后收了2个月的利息共计4000元后,就不返钱了,发现公司跑路了。经辨认,杨某1辨认出了王海旺。

  4.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我2018年6月14日因为北京金合展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逮捕,在金合展讯公司我任总经理,负责替老板徐某盯着公司。国融宜信公司以前也是我老板徐某的公司,大约在2017年5月份前后,一个叫王海旺的人通过朱兴介绍认识徐某,从徐某手里收购了国融宜信公司,由王海旺接手经营国融宜信公司。徐某让我去王海旺的国融宜信公司盯着点,等王海旺融来钱就把收购公司的钱抽出来,兑付给之前啤酒厂的投资客户。因为王海旺在收购国融宜信公司的时候没有钱,所以需要从王海旺后续的融资款中把收购公司的钱抽出来。徐某怕王海旺融来钱不及时给我们。徐某派我天天去盯着王海旺。大概从2017年5月份至9月份前后在国融宜信公司。

  国融宜信公司实际办公地在朝阳区,大约在2017年5月王海旺收购了这家公司。大约在2017年8月份公司的实际办公地搬至了朝阳区数码01大厦。王海旺收购国融宜信公司就是想挣钱。国融宜信公司王海旺是实际经营人,负责公司全部经营和管理;朱兴也负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包括销售团队的管理,在公司除了王海旺就是朱兴说了算;徐某1是销售团队的经理,销售团队是他自己带来的,负责销售理财产品,王海旺将销售打包给了徐某1带领的团队了,据我了解公司主要就是他们三个人。辛某是王海旺的司机,负责给王海旺开车及公司的杂务;陈金龙是后勤负责人,负责公司的后勤管理,包括办公用品的采买、公司会议会场的布置、投资合同也是他负责复印的。王海旺有什么事都跟朱兴商量,平时给销售团队开会什么的也都是朱兴出面。因为徐某徐某1的销售团队以前就在国融宜信公司做销售,王海旺接手后他不认识徐某1,我把徐某1介绍给王海旺接替我。业务员大约有五六个人。朱兴每天都去办公室,他和王海旺在一个办公室里。

  国融宜信公司的投资项目有“中金聚车”“问天影视”两个投资项目,投资分为三个月和六个月两种,投资期限三个月的承诺收益为年息36%,投资期限六个月的承诺收益为年息48%,利息按月支付,到期返还本金。“中金聚车”项目我去国融宜信公司之前就在做,是徐某之前做的项目,这个项目王海旺没做多长时间就停了。之后王海旺和朱兴设计了新的融资项目“问天影视”项目,这个项目一直做到大概2017年的10月底公司关门跑路。业务员向客户宣传就是向客户发放宣传单,宣传项目的前景,项目运作情况、收益情况,保证资金安全,并承诺高额回报来吸引客户投资。王海旺接手之前就没融到多少钱,王海旺接手之后大约有300万到500万元。国融宜信公司收款是POS机刷卡支付。我见到过刷卡凭条上显示的商户名称是国融宜信。募集资金都是王海旺掌握的。

  每次都是王海旺融来一笔钱,我就告诉徐某,徐某再和王海旺商量怎么给钱,给多少钱。王海旺实际支付的收购款我印象前后大约有20万到30万元,应该都是转账支付的。还有公司运营的费用、销售团队的提成、客户的返息。据我了解给销售团队的打包价应该在销售额的40%以上。业务提成王海旺应该是跟徐某1一笔一结的,销售提成都是王海旺现金支付给徐某1,徐某1再给对应的业务员发放。王海旺和朱兴的分配都是王海旺和朱兴自己商量的。

  朱兴在公司总经理的角色,人家都叫他朱总,他也是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公司员工一般都向朱兴汇报工作。销售也是朱兴负责,徐某1也是向朱兴汇报工作。公司有什么事儿都是王海旺和朱兴商量,由朱兴出面,王海旺都听朱兴的。公司的会议都是由朱兴主持召开的,比如组织销售团队开会,还有一场酒会,为了宣传问天影视项目,都是朱兴和王海旺组织的,主要由朱兴出面。朱兴在公司接触客户,朱兴是徐某1的上级,有投资客户投资时要求见公司负责人的时候都是朱兴或是徐某1接待,与客户洽谈的。还有后期公司兑付不了的时候,朱兴也接待来要钱的客户,给客户做工作。我在公司时见过朱兴接待过客户,但都是在他办公室里。陈金龙是朱兴的同学,平时都是他跟朱兴。徐某1手下业务员常见的七八个人,陈金龙是拿固定工资的,好像是每月6000人民币左右,后来好像涨了。

  经辨认,王某辨认出朱兴就是国融宜信公司负责人之一,负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5.共同作案人徐某1供述证实:通过姓刘的介绍,我经过王某面试,2017年8月至10月在国融宜信公司,王海旺是实际经营人,王某是负责公司的销售业务及销售团队管理,公司还有一个姓朱的,好像叫朱兴,具体职务不清楚,他和王海旺共同商量决定公司事务,还有一个姓陈的负责人,王海旺、朱兴、姓陈的经常在一起来一起走,王海旺还有个一姓辛的司机。我去公司的时候,基本没什么销售人员,加上我才四五个人,他们用的都是假名字。

  公司有一个中金聚车项目和问天影视项目,中金聚车我去之前就在做,影视项目是王海旺和姓朱的发行的。业务员通过打电话和在公司楼下路边拉客户,根据公司提供的宣传资料,材料是王海旺和姓朱的提供的,宣传公司的两个项目。投资分为三个月和六个月,三个月月息2%,六个月月息3%,利息按月支付,到期返还本金。收款是通过刷卡和转账,大部分是刷卡。投资款去向,我不知道。我在公司提成为销售额的25%。

  6.证人陈某的证言:我是陈金龙的姐姐,自愿帮助我弟弟退赔3万元。

  (二)书证

  7.借款合同证实:张某等集资参与人借款给乙方国融宜信公司,用于国融2号项目,借款期3个月或者半年,月返3%、4%等,到期返本,国融宜信公司为本项目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资金安全。还款来源中金聚车全国12家分公司月平均营业额500万元,长安保险为中金聚车每款资金作保障。有张某等人的签字及国融宜信公司印章,签订日期等。

  8.借款合同、担保函证实:集资参与人潘某等人借款给乙方国融宜信公司,用于国融3号影视基金等,借款期3个月或者6个月,月返利息2%、分红1%等,到期还本。投资本息中裕信德投资担保(北京)有限公司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国融宜信法人王海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还款来源电视台收益(每级收入400万元)、后期与爱奇艺、腾讯等网络平台合伙收益(每级350万元)。有集资参与人签字、国融宜信公司印章。担保函有集资参与人签字,中裕信德投资担保(北京)有限公司盖章及陈某1印章,签订日期。

  9.借款合同、担保函证实:李某等人借款给乙方北京金恒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人张某1),款项用于电视剧《你和我的倾城时光》项目,期限6个月,月返利息2%、分红1.5%,到期返还本金。有李某签字、金恒鑫公司及法人盖章,投资时间。中信裕德担保公司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10.收据、刷卡凭条及银行交易明细单等证实:潘某等人投资金额、投资期限、支付方式、投资时间等投资明细情况。

  11.担保函证实:王海旺以其名下顺义区房产及其他个人名下资产担保郭某的投资40万元。

  12.募集资金说明书:国融宜信公司发起设立企业类债权投资,产品名称国融2号,规模8000万元,产品用途用于中金聚车长安保险车辆贷款项目,产品期限6个月、12个月,月息4、5,月度分配收益,托管银行为平安银行,还款来源国融宜信投资中金聚车全国18家分部的业务营业额。

  13.国融宜信公司宣传彩页:国融宜信公司经批准2015年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为受国家监管机构监管和国家法律保护的投资公司等等。中金聚车公司2013年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具备优秀自主研发能力的金融创新型企业,旨在通过为投资人提供低风险、收益率适中的投资理财服务,帮助其实现资产的稳健增值。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介绍。

  14.工商资料证实:2017年3月29日北京莆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国融宜信公司,法人变更为杨某(2017年7月24日变更为田某、8月17日变更为王海旺),注册资本5000万元,2017年8月17日股东由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某商贸有限公司变更为王海旺。经营范围:投资咨询、投资管理等一般经营范围。

  中金聚车公司法人、执行董事、经理2017年3月17日由赵某变更为侯某,同年4月19日变更为周某、6月12日变更为赵某,股东2017年4月9日变更为周某、同年6月12日变更为赵某、北京聚车在线科技中心(有限合伙),12月8日变更为北京聚车在线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北京聚车在线文化传播中心(有限合伙)、北京聚车在线技术培训中心(有限合伙),注册资本1亿元,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等一般经营范围。

  15.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开户资料、交易明细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证实:商户名称中祥荣盛(北京)投资资金管理有限公司,小票商户号XXX;商户名称北京榆树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小票商户号:XXX;商户名称北京来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小票商户号:XXX,上述账户对应商户结算账户均为王海旺建设银行顺义支行账户(账号:XXX),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11月23日交易明细情况。王海旺建行银行账户(账号:XXX)自2017年6月13日2018年4月11日交易明细情况。其中,2017年8月1日至12月9日通过跨行自助取款、现金支取、ATM取款共计146.149万元;消费、跨行其他渠道消费52万元,主要为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包括支付朱兴支付宝500元;2017年10月20日至11月7日11笔支付王某尾号4288账户共计23.9万元(2016年8月9日收到王某4万元、10月11日收4万元、12日收2.2万元,共收10.2万元);2017年10月21日支付朱兴尾号5877账户1.25万元、27日1.25万元、30日0.35万元、11月8日支付9.5万元,共计12.35万元;2017年10月19日至11月3日支付赵某1尾号0889账户10笔汇款共计12.1万元;2017年9月30日支付李某一7800元、11月2日5400元;2017年10月20日至31日至支付辛某招行账户(账号:XXX)3笔4.135万元;2017年10月23日支付肖某尾号5999账户15万元(11月27日肖某尾号6777账户返还10万元);等等。2017年10月25日收到徐某1尾号3424账户9300元,当日转回。2017年9月7日收到任某尾号2590账户1万元。

  商户名称:北京金恒鑫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小票商户号833102365130028,商户结算账户为张某1平安银行账户(账号:XXX)。2017年8月30日至11月21日交易明细,消费收款15万元。张某1平安银行账户(账号:XXX)2017年8月31日至2017年11月28日交易明细情况,有多笔来自海科融通(商户资金结算)的大额收入,支出款项主要为柜面取现以及支付给王海旺。

  16.随行付支付有限公司出具的开户资料、交易明细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证实:商户名称:北京时尚爱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商户商编:XXX,结算人王海旺,结算账户平安银行账户(账号:XXX),自2017年8月1日至10月15日交易明细情况。商户名称北京晨阳诗涵餐饮有限公司,商户编号:XXX,结算账户为王海旺平安银行北京分行账户(账号:XXX)。2017年8月4日至8月17日交易明细情况。王海旺平安银行北京上地支行账户(账号:XXX),2017年7月31日至2017年10月16日交易明细情况,包括柜面取款、ATM取款共计349.27万元,其中柜面取款28笔331.45万元(最大单笔柜台提现76万元、有多笔20万、10万以上的单笔柜台提现);POS消费4.4398万元(包含2017年9月28日香丰阁望京店消费2.2398万元);2017年8月4日至8月30日支付王某尾号4288账户26.31万元。

  17.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单证实:王海旺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自2017年1月22日至2017年12月30日交易明细情况,收王海旺账户转款17.5万元,收支付宝、微信、财付通共计20万元。王海旺邮储银行账户(账号:XXX)。李某1建设银行账户(账号:XXX)自2017年4月19日至2018年4月30日交易情况,2017年9月25日收到王某4000元、9月28日收徐某12万元、9月30日收王某1.2万元、9月30日收王海旺1566账户7800元、11月2日收王海旺尾号1566账户5400元等等,存在向集资参与人杨某1、沈某、张某2等多人支付款项情形。赵某1招行账户(XXX)历史交易明细情况,其中2017年10月19日至11月3日收到王海旺尾号1566账户10笔汇款共计12.1万元,存在支付张某2等多名集资参与人款项情形。

  朱兴农行账户(账号:XXX)2017年10月20日至2018年5月4日交易明细情况,收王海旺尾号1566账户10月21日1.25万元、10月27日1.25万元、10月30日3500元、11月8日5万元、4.5万元(当日转陈金龙1万元),共计12.35万元。徐某1民生银行账户(卡号:XXX)交易明细情况。自2017年10月1日至12月5日存在多笔大额存款,主要去向转账给任某,10月1日8.6万元、10月31日4.1万元、11月3日8万元、12月5日2.7万元。2017年10月17日收到王海旺转款0.57万元。2017年9月28日转给李某1尾号8791账户2万元。陈金龙平安银行账户(账号:XXX)自2017年8月21日至2018年4月27日交易明细情况。其中,2017年9月28日收到辛某转账9000元。

  王某建行账户(账号:XXX)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交易明细情况。王某中国光大银行账户(尾号4288)自2017年4月15日至2018年4月20日交易明细情况。王某平安银行账户(账号:XXX)自2017年9月5日至2018年3月18日交易明细情况。其中转给李某2尾号0631账户9月5日5万元、7日4万元、10月12日3.5万元、11月22日2万元。11月1日收到王海旺尾号1566账户3万元,同日支付给集资参与人张某2尾号4371账户。辛某招商银行账户(账号:XXX)、肖某、赵某1招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情况。

  18.合作协议书证实:甲方国融宜信公司,乙方中信裕德担保公司,甲方设立的《问天》影视投资基金拟募集资金八千万元,乙方为甲方募集的资金提供无限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投资款、投资收益、分红、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双方公司印章,王海旺、陈某1人名签章,2017年9月15日生效。

  19.协议书证实:甲方中金聚车公司(法人赵某),乙方国融宜信公司(法人王海旺),乙方有充足借款项目可推荐给甲方,甲方可为其找寻资金端,指资金获得渠道(包括不限于银行、保险公司、P2P平台、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人是指乙方所推荐的、有借款需求并且同意将其有完全所有权的车辆进行抵押、质押或者过户等的客户,出借人是指甲方或者甲方合作的第三方为乙方所推荐的借款人找寻的资金提供方。乙方通过自身或者合作渠道开发、拓展借款人,并推荐给甲方,甲方帮助借款人寻找到合适的出借资金,从而促使出借人、借款人达成借贷关系。乙方需支付保证金50万元。有公司及法人印章。(无签订时间)国融宜信履约保证保险合作协议内容:甲方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中金聚车公司,乙方为借款人提供车辆抵押贷款的撮合服务、为资金端提供车辆抵押贷款服务,甲方提供保证保险,保险费用年化2%。有双方印章。

  20.房屋租赁合同证实:中海恒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海旺于2017年8月15日签订,王海旺承租北京市朝阳区某室,共计81.62+301.81平方米,房租用于办公,租赁期限自2017年8月15日至2019年8月25日,租金每月10.3万元,支付方式押二付三。

  (三)司法鉴定意见书

  21.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2017年5月31日至2017年11月26日,国融宜信与钟某等人签订借款合同,声称用于投资国融2号、中秸高科产业等项目,约定每月支付利息及红利一次,月收益率3%至5%不等,获得投资款400余万元。从收入来看,其中王海旺尾号1566账户收到139万元、尾号9149账户收到245.38万元、赵某2尾号9395账户收到10.5万元、张某1账尾号8993账户收到5万元,收到其他方式投资78.52万元。从支出来看,支付钟某等人返本付息款32.58万元,其余款项445.82万元通过柜面取现、ATM取现、POS消费方式支付殆尽。

  (四)被告人供述

  22.被告人王海旺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我因为玩牌欠了40多万元的赌债,后来上班时候也总有人陆续催账,我就想挣点钱还还债。2017年7月我通过朱兴介绍认识国融宜信公司一个叫徐某的人,我跟徐某谈好以200万人民币的价格收购国融宜信公司,但当时我手里没有这么多钱,所以我们商定200万的收购款从后续融资的资金中抽取。国融宜信公司是在2015年注册成立的,公司原法人是赵某2,实际办公地在本市朝阳区。2017年7月我收购了这家公司,8月份将公司法人变更成了我,股东只有我一个人,我是公司的实际经营人,2017年8月份公司的实际办公地搬至了朝阳区数码01大厦。国融宜信公司我是法人、总经理,负责统筹公司的事情;朱兴是我们公司的副总经理,主管公司日常经营和销售,我不在公司的时候就是他负责;王某在2017年7月份至9月份任业务经理,负责销售团队及业务销售,2017年9月份之后就由徐某1担任销售团队经理了,负责销售、发放提成、采购礼品和发放;陈金龙,朱兴介绍进公司的,负责制作公司的合同文书;赵某1为财务,负责签合同、记账;李某1(音),之前就在这个公司,财务,负责签合同、记账;前台有王某1(音)、刘某(音),负责接待。业务员都是王某管,后来是徐某1管的。我刚接手公司时大约有二三十人,搬到朝阳区数码01大厦之后大概还有七八个人,都是徐某1带来的业务员。

  我加入时国融宜信公司就一直以投资的名义向公众借款,其实就是骗钱,当时对外称的投资项目叫中金聚车,是一个虚构的项目,我加入之后该项目还在融资一直到2017年9月份,中金聚车项目共骗了200多万元;2017年9月份,为了能融更多的资金,我虚构了问天影视项目,截止2017年11月17、18日左右因为付不起房租和高额返利跑路,这个问天电视剧影视项目共骗了400余万。

  业务员都是通过打电话,向客户介绍我们的投资项目,比如中金聚车项目和问天电视剧项目,以承诺到期返还本金,保本保息,零风险,每月返息来骗取客户相信与我们签订合同。和客户签借款合同,约好到期返还本金,签订三个月借款合同的,每个月返息4%;签订六个月借款合同的,每个月返息6%。合同的内容就是借款合同,上面写着投资数额和投资项目及返利情况。我们专门找的都是老头老太太,用承诺到期返还本金,每月高额返息,实际上就返息顶多三个月,他们就很容易相信。我们就是以保证高额收益和资金安全来吸引客户的,客户基本上都是老年人,老年人都爱占小便宜,容易相信。客户支付资金有刷POS机和转账的,刷POS机的居多。POS机是辛某办的,他是我的司机,POS机绑定一个账户是建设银行卡账号尾号1566,户主是我本人王海旺,开户行是建行顺义支行;另一个绑定账户是平安银行尾号9149,户主是我本人王海旺,开户行是平安银行海淀上地支行。公司使用的返利账号有四个,我自己给客户返利使用的是我上面说的两个账号,还有就是通过赵某1和李某1个人账号返利。我通过我的建行和平安银行账户把钱转给赵某1和李某1个人账号,再由她们给客户返利。如果客户签的合同是三个月的,就给业务员提走50%,如果是六个月的,就给业务员提走55%。业务提成都是每天已结算。我几乎都记不住客户情况了,有个叫梁某的老太太,投了5万元还是10万元我记不清了;还有一个姓钟的老大爷,投了60万元,其他记不清楚了。

  从2017年7月开始至2017年11月中旬总共融资了600余万元人民币左右,我都是融来一笔资金后就到银行取现。公司收购款通过王某再给徐某,陆陆续续现金支付了大约70万元。房租是我用融资骗取来的钱支付的,都是银行取现后用现金支付,南航明珠商务酒店每个月27万元,朝阳区数码01大厦每个月10.3万元,付三个月押两个月,是王某找了一个叫王某2的人放高利贷给我垫付了27万元,说好要他拿走54万元。销售提成在一半左右,都是我转账或者取现金给了王某,王某不干了之后就给徐某1,他们去给业务员分钱,剩下的钱除了用于客户返息和房租,都被我吃喝花掉了。投资款到我账上之后我自己到银行柜台取现,然后把现金交给王某、徐某1,再由他们给业务员分配。公司其他员工的工资也都是现金支付的。工资发放情况财务每个月6000元,前台5000元,陈金龙第一个月5000元,之后都是1万元;王某第一个月2万元,提成3%,后来就只拿3%的提成;徐某1的工资是从业务员的钱里抽,具体多少我不知道;司机每个月工资5000元,朱兴没有固定工资,就是没钱的时候直接和我要,我给了他约10万元(后供述二三十万元),现金或者转账。业务提成都是每天结算,投资款到我账上之后我自己到银行柜台取现,然后把现金交给徐某1,再由他给业务员分配。公司其他员工的工资也都是现金支付的。我给王某和徐某1支付了的业务提成大概就是融资额的一半,大约有300万人民币。朱兴没有固定工资和提成(后供述有10%的提成),就是他没有钱的时候就跟我要,我前后大约给了他有20到30万,大部分都是现金,也有转账。陈金龙就拿了两三个月的固定工资,大概有1至2万人民币。我和朱兴之间没有个人的借款。我支付给朱兴和王某提成,大部分都是财务李某1给他们发现金,也有从李某1和我名下银行卡给王某和朱兴转账的。我名下建行卡给朱兴农行卡大额支付过资金,这些钱都是我给朱兴的业务提成,因为朱兴经常找我要钱抵消他的业务提成,当时没有现金,我就从银行卡给他转账支付了。朱兴给我过微信转账过几千元,是我临时买东西没钱找他要的。朱兴没有借给我过30万。

  我不在的时候就是朱兴说了算,他管理公司日常业务,徐某1等人都听他的安排。我和朱兴一起接手的公司,朱兴负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包括徐某1销售团队的管理,在公司除了我就是朱兴说了算。公司有什么事都是我和朱兴商量,由朱兴出面。公司的会议基本上都是朱兴主持召开的,比如给销售团队开会,还有一场客户酒会,为了宣传“问天影视”项目,我和朱兴都参加了。朱兴接触客户,有投资客户投资时要求见公司负责人的时候都是朱兴或是徐某1接待,与客户洽谈的。还有后期公司兑付不了的时候,朱兴也接待来要钱的客户,给客户做工作。我刚接手时前任老板徐某把王某给我留下的,让王某帮我把公司运转起来。刚开始王某负责销售团队及业务销售,2017年9月份之后王某就不管理销售了,由徐某1担任销售团队经理,但王某还一直拿提成。徐某1也是我接手公司的时候就来了,主要负责带团队销售公司的理财产品。开始的时候他任业务总监,2017年9月份就升任销售团队经理了。陈金龙大概是2017年8月份朱兴介绍到公司来的,没什么具体职务,主要就是负责后勤,包括办公用品的采买、合同文本的复印等。

  我们实际返息了三个月,2017年11月17日或18日跑路了就没再返了。后来一直躲着,客户给我打电话我也不接了,直到被抓。我名下没有房产或者汽车。就我父亲有一个自建房,在顺义。我知道这是诈骗,就是想挣钱还赌债。我妻子叫张某1。

  经辨认,王海旺辨认出朱兴、陈金龙。

  法院审理阶段供述:2017年7月购买国融宜信公司,是朱兴找的我,通过朱兴认识的徐某,还有介绍人就是朱兴的小姨夫,当时他在徐某那里上班,谈的时候朱兴都在场。在国融宜信经营中,朱兴什么都管,有的事我不懂还跟他商量问他。国融2号中金聚车项目是我接手前就在做的项目,后来接着做的,王某说公司跟中金聚车公司签过合同,合同内容我不知道,国融3号问天影视项目是朱兴女朋友的小姨夫提议的,这两个项目都没投钱,朱兴知道这两个项目,中信裕德担保公司是朱兴找的。金恒鑫公司募集的资金也是我做的,该公司法人及股东是我爱人张某1,吸了70多万元。给销售团队提成在45%至50%,公司销售一开始是王某,徐某1也在,后来搬到南航明珠之后不到一个月徐某1接手。王某一个月工资2万元,拿3%的提成。朱兴刚开始去是拿工资,后来拿提成加工资,一共给了近30万元;陈金龙拿了3万元工资;徐某1拿提成,具体不知道怎么分的,都是给的现金。我通过朱兴在王某3那里借了10万元,是高利贷,钱到朱兴那是7.5万元,后直接给肖某账户了。朱兴说的找女孩唱歌,一共花了两三万。望京香丰阁消费2多万,是开酒会请客户吃饭,开了23桌。如何实现对投资人返本付息的承诺,我确实没想那么多。2017年5月31日到6月初报案的投资中秸高科项目的6个人20多万元,是之前做的,总共应该有七八十万元,跟我没关系,赵某2好像是徐某的财务,王某4也是财务。

  23.被告人朱兴供述:王海旺和我是一个村的,王海旺大我有六、七岁,平时我们交往不多,见面打个招呼,在2017年下半年九十月份的时候,王海旺说要开一个公司,叫我过来给他帮忙,就是给他开个车拎个包,他自己驾照被吊销了,前后就给我开了两个月的工资,一个月8000至1万元左右,有现金也有转账,我来的时候王海旺说每月给我几千块钱,没有规定具体工资。王海旺的公司我只知道叫国融宜信。我去的时候是在南航明珠大厦,后来搬到朝阳区数码01大厦,因为我和王海旺因为加油钱发生了争执,所以我在数码01大厦干了差不多两个月。我在公司没有职务,就是给公司老板王海旺开车。从2017年9月至2017年11月。公司是王海旺负责的,是做理财业务的。我听说过有王某还有徐某1。陈金龙是我介绍到公司的。王某1是公司前台。我先认识的王海旺,后认识的辛某,是我介绍他认识的王海旺,他和陈金龙都在公司打杂、跑腿。

  我平时的工作就是给王海旺开车接送他。平时都是去通州,开始是王海旺住在那里,后来我也搬了过去和王海旺住一个小区,我住那里是为了接送王海旺方便,平时我送完王海旺,我就在楼下遛弯。我开车拉王海旺去最多的地是歌厅,找女孩唱歌,我参加过两三次唱歌。我没有拉王海旺去谈生意。基本就是接送王海旺上班,从通州到国融宜信公司,有时也陪王海旺去歌厅唱歌。我平时偶尔去几趟公司,公司门冲南开,有三个办公室,还有十几个工位。王海旺的办公室门牌上写的总经理室,是一个软包门,旁边还有两个办公室。没听说过中金聚车项目,我在数码01大厦公司的办公室场所看见过问天影视的项目书,我记得是搬到朝阳区数码01大厦之后开始销售的。国融宜信公司销售理财产品是王海旺找的销售团队来销售的。业务员就是通过给客户打电话、发放宣传单的方式向客户宣传项目的,王海旺说一共吸收了700万元左右。资金去向我不知道,都是王海旺支配的。公司收取投资款是POS机刷卡支付,绑定的账号是王海旺个人银行账号。我看见过王海旺现金给业务员提成。

  我自己的车是一辆老款迈腾是2007年底买的我买的二手车,当时花了9.1万元,后到公司后王海旺让我把的车卖了,他出钱用我的户名换了一辆个二手奥迪A6,我的车卖了4.4万元,王海旺添了5万凑了一个首付,贷款我自己还。我最后一次给王海旺开车是在2017年12月份,奥迪车户是我的,因为现在买车的贷款还是我自己再还,车号京Q6E9A9。我借给过王海旺大约40万人民币,其中10万有欠条,30万没欠条。钱是我在外面给王海旺借的高利贷,王海旺还本金和利息。王海旺说公司有点困难,让我给他借点钱,他给利息。现金给他20万左右,微信转的20万左右。他还钱是现金或是微信转账还给我的。我从王海旺那里拿过三、四万的利息钱。

  24.被告人陈金龙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国融宜信公司法人是王海旺,实际经营地原先在南航明珠酒店,后来搬到了数码大厦。经营范围是投资理财等。王海旺是老板,负责公司全部经营和管理,总经理是王某,负责业务经营,有时也接待投资客户;朱兴是项目负责人,负责找投资项目,有时也接待投资客户,他也负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包括销售团队的管理,在公司除了王海旺就是朱兴说了算;徐某1是销售团队的经理,负责销售理财产品;我是后勤主管,负责公司职员日常管理,办公用品的采购,合同文本的复印,还有就是平时我都跟着朱兴到处跑;辛某是王海旺的司机,平时给王海旺跑跑腿。公司还有两个财务,都是女的,叫什么我不清楚。徐某1下面还有大约20个业务员。

  国融宜信公司主要是投资一个叫“问天”影视基地项目,客户给国融宜信公司的“问天”影视基地项目投资,公司会和客户签订一份《借款合同》,时间是一年,然后公司会按时返还客户的利息,月息是2%的收益。都会按月返还的。我去过影视基地,但是不知道在哪里。我就知道在北京,具体地址我不记得了。是由业务员在马路上发广告,他们自己去找客户的。业务员在楼下、马路边发投资宣传的广告,他们自己去拉客户,有的客户有兴趣就会跟着上楼咨询,业务员会向客户介绍投资的项目、投资的收益。然后投资人会和跟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支付投资款,这样就做成业务了。合同都是王海旺和朱兴提供的,具体内容我没看过,我就是负责去复印。投资人有的是刷卡,有的是现金支付。

  大约600多万元投资款。投资人的投资款没有用到“问天”的影视基地项目中,都是用于支付房租,返还客户利息,给业务员的提成了。还有一部分给了垫资人了。就是王海旺开始经营公司时没有钱,是找人垫资开始经营的,收取的投资款有一部分给垫资人了。业务员就拿走了超过50%的投资款,剩下的在缴纳房租和还给垫资人,就没有钱了。“问天”的影视基地项目是朱兴带到公司来的。然后是由徐某1负责,徐某1是公司的“接盘人”。他是负责项目的。我是公司的后勤,还有就是负责业务员工在公司的日常工作管理,管理20多人。朱兴在国融宜信公司是公司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影视基地项目的。我听王海旺和朱兴说过,他们是从徐某手里接过的国融宜信公司。但是我来到公司的时候,就没有见过徐某这个人。朱兴指挥王海旺公司的事情如何操作,王海旺也是听从朱兴的安排,国融宜信公司的很多事情都是朱兴的决定安排的。公司决策的制定都是由朱兴、王海旺、徐某1制定的。公司主要是听从他们三个人的。公司的业务员都叫朱兴是“朱总”。朱兴自己也会和客户介绍项目,拉客户投资的。如果有投资人想来退单,就由朱兴给客户劝说,做客户不要退单的接待。

  我的月薪是5000元,没有提成。一共收到了2万左右。都是现金,还有一次是王海旺给我转账了2000元。王海旺都是现金发放工资和提成。业务员的提成都是王海旺现金给徐某1,再由徐某1给业务员分配。公司其他员工的工资也都是现金支付的。我是在王海旺跑了之后离开的,大约是2017年11、12月份。因为老板跑了,没人给我工资了。

  经辨认,陈金龙辨认出朱兴就是国融宜信公司负责人之一,负责公司的经营与管理。

  (五)其他证据材料

  25.立案通知书:国融宜信公司涉嫌集资诈骗案于2018年2月7日立案。

  26.案款单证实:2018年8月22日陈某账户向朝阳分局转款3万元,备注陈金龙退赔款。在本院审理期间,朱兴家属退缴5万元、陈金龙退缴5万元,现在案。

  27.到案经过及身份证明材料证实:2018年4月12日10时15分许,民警在天安门广场东侧路安检棚执勤时,发现一名男子进入安检通道时刻意回避民警,经核查显示,该男子王海旺为一级临控人员,涉嫌集资诈骗,民警遂将其抓获。2018年7月3日13时50分许,民警在站前对进京方向一辆白色凯迪拉克小轿车(车号×××)检查时,发现乘客朱兴警示信息为一级临控(集资诈骗),民警立即将该人控制。2018年7月27日14时30分,陈金龙驾车途经太师屯镇,交通队检查驾驶员酒驾时,发现陈金龙因集资诈骗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列为一级临控人员,2018年7月27日14时45分,民警依法将陈金龙抓获。以及被告人王海旺、朱兴、陈金龙的身份情况。

  被告人朱兴之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28.借条证实:王海旺于2017年11月2日向王某3借款人民币十万元整,承诺二个月还齐本金。有王海旺签字按手印。

  29.微信转账及支付宝转账详情打印件: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微信转账给海旺4.3971万元;2017年8月13日转账给王海旺1.5万元。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1.关于证据1至22、证据24至29的认定。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能够互相印证形成闭合的证据链证实上述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因此,对与本院审理查明事实相关且能互相印证一致的部分,本院均予以采信。

  2.关于证据23即被告人朱兴供述的认定。经查,在案有王海旺供述、王某的证言一致证实,经朱兴介绍王海旺以后续募集资金支付购买款的方式购买国融宜信公司,在国融宜信公司非法集资过程中,朱兴协助王海旺管理销售等日常经营活动,且有陈金龙供述、徐某1的证言予以印证,同时银行明细证实王海旺账户募集的款项支付朱兴账户12万余元,亦能予以印证,因此,本院该项证据不予确认,对朱兴所提相关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海旺、朱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诈方式募集资金,且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陈金龙,明知他人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受雇佣参与并积极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属数额巨大。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海旺、朱兴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陈金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王海旺、朱兴所提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经查,王海旺经朱兴介绍,以后续募集资金支付购买国融宜信公司款项的方式,取得国融宜信公司实际经营控制,以支付销售团队超过募集金额40%的佣金方式组建销售团队,并借投资中金聚车、问天影视等项目为名,通过高利引诱骗取集资参与人款项,募集资金超过400多万元用于提现,其中部分支付销售团队佣金提成、购买公司款项等,而实际上没有资金用于宣传项目,此种集资方式根本不可能实现对集资参与人返本付息的承诺,综上,王海旺、朱兴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以欺诈方式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二人行为均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本院对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在共同犯罪中,王海旺是实际经营人,为集资诈骗犯罪的主犯;朱兴协助王海旺管理日常经营,包括销售等,为集资诈骗活动提供帮助,为集资诈骗罪的从犯。被告人陈金龙经朱兴介绍进入公司,通过后勤采买、打印合同等行为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帮助。鉴于被告人王海旺能如实供述部分所犯罪行,本院依法对予以从轻处罚;朱兴在集资诈骗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家属帮助退缴部分赃款,本院依法对其所犯罪行予以减轻处罚;陈金龙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积极退赃,本院依法对其所犯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对三被告人之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法责令王海旺、朱兴退赔各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在案之款依法处置。

  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海旺、朱兴、陈金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海旺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2日起至2028年10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朱兴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3日起至2025年7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陈金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立之日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责令被告人王海旺、朱兴退赔各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含在案之人民币十三万元;发还清单另附】。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辛祖国

  人民陪审员  吕鹤江

  人民陪审员  李 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雨晴


  • 2019-12-05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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