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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量刑三至四年,最终**辩护至一年*个月

  • 刑事辩护
  • (2020)苏0411刑初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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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建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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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江**常*市新北区人民法*刑事判决书

  (2020)苏0411刑初265号

  公*机关**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于***灌云*,汉族,初中文*,个体劳*者,住江**灌云*。2010年5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徒刑三年*个月。2016年4月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0月因嫖娼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现因本案于2019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XX,江*XX律师。

  常*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一部刑诉[2020]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犯窝藏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院提起公*。本院依法*成*议庭,公*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周X出庭支*公*。被告人杨X及其辩护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常*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9年1月12日晚,被告人杨XX*张X(已判刑)在本市新**薛**奥林*克花*南XX持刀伤人,仍为张X打探案情并联系车*将其载离现场。当日23时*,被告人杨X打听到伤者已死亡的消息时,张X提出想离开常*,被告人杨X又联系王XX(另案处理)运送张X逃离常*,并约定在本市新北区接头。在等待王XX过程*,被告人杨X发现被公**关**跟踪后,指挥司*通*加速、走小路*方*逃避公**关*追捕。

  公*机关*上述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相**证据材料,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杨X的行为已构成*藏罪。应*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三百零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被告人杨X对公*机关*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未提出异议。

  被告人杨X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杨X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在有*徒刑六至八个月内量刑。

  经*理查*:2019年1月12日晚,被告人杨XX*张X在本市新**薛**奥林*克花*南XX持刀伤人,仍为张X打探案情并联系车*将其载离现场。当日23时*,被告人杨X打听到伤者已死亡的消息时,张X提出离开常*,被告人杨X又联系王XX运送张X离开常*,并约定在本市新北区接头。在等待王XX过程*,被告人杨X发现被公**关**跟踪后,指挥司*通*加速、走小路*方*逃避公**关*追捕。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X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人温X、张X等人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通*记录、车*轨迹、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常*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藏罪。公*机关*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罪名成*,本院予以支*。所提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对于*告人杨X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杨X认罪态度较好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所提具体量刑意见,事实及法*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X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处罚。被告人杨X有*科劣迹,酌情予以从*处罚。被告人杨X因本案被先行羁押的38日依法*以折抵刑期。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三百一十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X犯窝藏罪,判处有*徒刑一年*个月。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日起至2021年11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常*市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XX

  人民陪审员  高**

  人民陪审员  张**

  二〇二〇年*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顾XX


  • 2020-09-03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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