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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借条仍然可以打赢官司,2000万债权终被法院认定

  • 债权债务
  • (2019)桂04民终94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陶永昌律师
1.解决一审判决认定债权债务相抵无效,多追回借款本金20万;2.向二审法官详细介绍为什么审计报告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审计报告的依据是什么?为此为上诉人多追回借款利息800多万。

案件详情

  一、基本案情

  莫XX在2011年与他人共同成立XX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工作,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由于从事房地产开发工作,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的公司根本无法完成房地产项目开发,遂股东之间口头约定,股东按照各自占股比例为XX公司承担融资义务,包括向股东本人及其亲朋好友借钱,等项目建成回款后再归还给股东以及亲朋好友,借款利息不得超过月利率3%,书面合同等项目完工后在进行统一核算后在签署。2013年6月至8月,莫XX代表XX公司向其亲戚林XX分五次共计13笔借到人民币980万元,口头承诺借款月利率为2%,借款本息待XX公司的房地产项目建成回款后一次付清。2014年12月底,XX公司股东之间产生纠纷,其他股东诬告莫XX涉嫌挪用资金罪,导致莫XX从2015年3月被非法羁押至2015年12月底,最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对莫XX不予起诉。林XX在XX公司股东产生纠纷时要求XX公司与其对账并出具书面借款合同,被XX公司拒绝。而此时,XX公司其他股东对其代表公司对外借款的,均给债权人补签借款合同。2017年12月11日XX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林XX拿转账凭证向XX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XX公司的管理人以林XX没有书面借款手续为由,拒绝确认林XX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二、裁判结果

  2018年10月,林XX按照律师的要求收集其转账给XX公司的银行流水后,将XX公司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依据XX公司的审计报告认定本案借款本金为960万元,借款利率按照年息6%计算。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本金、利率均存在错误,改判借款本金980万元,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

  三、民间借贷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1.没有借条,能否追回借款?

  ①根据《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可以不必要有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与法X等其他社会主体之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因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借条并非打官司的必备证据。

  ②根据《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即便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只要将款支付给对方,即便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对方已经接受的,借款合同关系仍然成立。

  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此,如果我们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其他经济往来的情况下,我们单凭银行转账凭证主张借款关系存在的话,对方极有提供其他转账凭证或者相关证据反驳我方诉讼主张。

  林XX诉XX公司民间借贷一案能够得到两审法院的支持,主要是因为:1.林XX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证明我方向XX公司对公账户转账980万元;2.我方申请法院调取的XX公司在破产案件受理之前的审计报告,该XX公司在提供给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显示:林XX转账980万元进入XX公司对公账户,借款利率按照2%计算,因为在林XX借款给XX公司之前,XX公司有一笔20万元款项转到林XX的账户,XX公司因此予以核销20万元本金。

  结论:没有借条并不一定打不赢官司,但是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必须要找全。

  2.借款协议应具备哪些内容?

  ①借款人基本信息:

  ②借款金额;

  ③支付方式;

  ④借款期限;

  ⑤借款利率;

  ⑦借款用途(是否夫妻双方);

  ⑧逾期还款是否应当由此产生的律师费;

  ⑨是否有抵押物;

  ⑩让借款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民间借贷案件有那个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合同纠纷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何理解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意见,对于民间借贷案件,对于是否已经支付借款而产生的诉讼,合同履行地是指借款人住所所在地;对于请求借款人归还借款而产生的诉讼,合同履行地是指出借人的住所所在地。

  4.利率约定多少才是合法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约定月利率2%以内的,法院均支持;月利率在2%-3%之间的,该部分利息属于自然之债,不受法律保护,请求按照该利率付款或者要求出借人返还已付部分,法院均不予支持;月利率超过3%的均属无效。

  5.砍头息是否合法?

  根据《合同法》第200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砍头息是违法的。

  6.如果有砍头息和月利率超过3%的,因如何规避刑事责任。

  假如借款过程中既存在砍头息,也存在月利率超过3%的情形,那么出借人在向债务人追索借款时,最后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如果通过社会的手段,要求借款人按照之前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并重新签借条的,那么出借人极有可能被借款人控告敲诈勒索,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 2020-10-12
  •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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