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美团外卖送餐员,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全责,送餐员免于赔偿

  • 交通事故
  • (2019)京0108民初41146号
交通事故
余婷婷律师 在线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9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美团外卖送餐员,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全责,最终由用人单位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送餐员免于赔偿。

案件详情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8民初41146号

  原告:李XX,女,1994年5月1日出生,满族,无业,住河北省承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X,北京XX律师。

  被告:黄XX,男,198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婷婷,北京市XX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XX。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女,该公司理赔专员。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常州高新区大丰工业园共建东XX。

  法定代表人:王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李XX与被告黄XX、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上海XX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委托诉讼代理人苏X与被告黄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婷婷、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上海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40719.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0元、伤残赔偿金135980元、误工费21000元、护理费1440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435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计232649.9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黄XX在北京从事美团外卖工作,并与上海XX公司建立了劳务关系。2018年5月8日黄XX驾驶电动车从事美团外卖送餐过程中,行至北京海淀区XX时撞上我,造成我受伤,本次事故经北京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区交通支队温泉大队认定黄XX负全部责任,我无责任。我受伤后被送至北京解放军309医院救治,诊断为创伤性颅脑损伤、左枕硬膜下血肿、脑挫裂伤(双侧颞叶)、左枕骨骨折、嗅觉障碍等,住院治疗72天。综上,本次交通事故给我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

  黄XX辩称,我是美团外卖的配送员,我与上海XX公司是劳务关系。我取餐过程中发生事故,是履行职务行为。依据我的手机APP,可以查看到相关情况,XX公司作为我实际接受方和获利方,应承担本案李XX的损失。并且我为李XX垫付了医疗费10163.71元、护理费125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XX公司辩称,一、我方并非该案纠纷的侵权主体;二、我方与上海XX公司签订美团骑手意外险升级版,其中商业险附加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20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为黄XX;三、根据保险责任条款第三条约定,黄XX在驾驶保险单载明类型的非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对依照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四条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实现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四、根据保险条款责任部分约定,精神损害赔偿不承担;五、黄XX发生事故的时候正在送餐,是从事雇佣活动,应该由其用工单位即上海XX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XX公司辩称,一、我公司为美团平台的服务商及劳务公司;二、黄XX为众包类兼职骑手,即手机下载APP经过上传身份证信息审核注册,自行提出承揽与我公司合作,签署确认线上劳务协议;三、我公司不对黄XX做出特别管理与要求,不安排其劳务时间,不规定其劳务量,而且其也可从事其他工作;四、黄XX本人的车辆由其个人自行解决配置,我公司不予提供;五、黄XX事发期间,有且生效的保险保单,保险人为XX公司;六、我公司在此事故中承认有责任,但仅为连带责任,首先应由黄XX本人保险理赔外或保险保单规定外的部分,我公司可以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8日,在北京市海淀区XX处,黄XX驾驶电动车与李XX接触,造成李XX受伤。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黄XX负全部责任,李XX无责任。黄XX系美团外卖骑手,事发时正在从事送餐工作。上海XX公司系美团平台的服务商及劳务公司,与XX公司签订了美团骑手意外险升级版,投保了保险限额为20万的附加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死亡、伤残、医疗),以及保险限额为5万元的附加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财产损失),其中财产损失每次事故免赔为人民币300元,被保险人为黄XX。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事发当日李XX被送往北京解放军309医院救治,住院治疗72天,于2018年7月19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创伤性颅脑损伤、左枕硬膜下血肿、脑挫裂伤(双侧颞叶)、左枕骨骨折、嗅觉障碍。就上述治疗,共产生医疗费40883.63元,其中黄XX治疗垫付医疗费10163.71元、护理费1250元。

  2019年1月15日李XX委托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该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李XX的伤残等级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十级伤残,人体致残率为10%。2、被鉴定人李XX的误工期90-180日,护理期30-60日,营养期30-60日。李XX交纳鉴定费4350元。对该鉴定意见,XX公司予以认可,黄XX、上海XX公司不予认可。经本院释明,黄XX、上海XX公司均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

  本案,李XX主张医疗费40719.92元,系事发后其住院及复查的费用,为此提交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各被告予以认可;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7200元,住院72天,每天100元标准计算,各被告予以认可;主张伤残赔偿金135980元,按2018年北京市城镇标准计算,为此提交企业工商信息、劳动合同、居住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各被告要求按照河北省农村标准计算;主张误工费21000元,误工期180天,月工资3500元标准计算,为此提交劳动合同、误工证明,各被告要求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主张护理费14400元,护理期72天,每天200元标准计算,为此提交护理协议、护理费发票,黄XX予以认可,XXX要求按照每天120元标准计算,上海XX公司要求按照鉴定结论最低标准计算;主张营养费3000元,营养期60天,每天50元标准计算,黄XX、XX公司予以认可,上海XX公司要求按照鉴定结论最低标准计算;主张交通费1000元,根据就医情况估算,各被告要求由法院酌定;主张鉴定费4350元,提交鉴定费发票,各被告予以认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按照十级伤残标准计算,黄XX、上海XX公司要求法院酌定,XX公司主张不属于保险赔偿内容。另,黄XX主张其为李XX垫付医疗费10163.71元、护理费1250元,为此提交医疗费、护理费票据,要求在本案中一并予以处理,李XX予以认可,称该部分医疗费中押金10000元包含在其所主张的医疗费中。

  庭审中,就赔偿主体方面,XX公司主张黄XX发生事故的时候正在送餐,是从事雇佣活动,应该由其用工单位即上海XX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上海XX公司则主张其公司仅承担连带责任,首先应由黄XX本人保险理赔外或保险保单规定外的部分,其公司可以承担。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事发时,黄XX正在送美团外卖,根据黄XX注册美团APP时签署的系列协议,应认定黄XX注册美团APP时与上海XX公司就送餐服务达成了劳务协议,双方之间就送餐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故黄XX事发时系履行上海XX公司的职务行为。此外,上海XX公司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XX公司签订《美团骑手意外险升级版》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黄XX,保险责任内容包括附加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死亡、伤残、医疗、财产),由此认定双方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合同的目的均明确知晓,即用于被保险人发生事故时对第三者进行赔付,现XX公司以实际承担侵权责任主体为上海XX公司而非被保险人黄XX为由拒绝进行赔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就李XX主张的各项损失,医疗费与住院伙食补助费,各被告均予以认可,本院亦不持异议;残疾赔偿金,李XX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其事发前一年居住于北京城镇,其主张的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误工费,主张每月误工损失3500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采信,误工期结合鉴定意见酌定为135天;护理费,本院根据李XX伤情及鉴定结论予以酌定;营养费,本院根据李XX的伤情及鉴定结论予以酌定;交通费,本院结合李XX就医情况、距离等因素予以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根据李XX伤残等级予以确定,XX公司称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具备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黄XX就李XX的治疗垫付医疗费10163.71元、护理费1250元,其中医疗费部分的10000元押金包含在李XX的诉请中。为鼓励及时对伤者进行救治,对黄XX垫付的费用,本院一并予以处理。

  综上,李XX的损失为医疗费40883.63元(黄XX垫付10163.7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0元、残疾赔偿金135980元、误工费15750元、护理费6050元(黄XX垫付1250元)、营养费225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435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付李XX各项损失共计204050元(其中11413.71元支付给黄XX);

  二、上海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付李XX各项损失13913.63元;

  三、驳回李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5元,由李XX负担151元,已交纳;由XX公司负担210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上海XX公司负担14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陈迎宾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XX


  • 2019-10-17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免于赔偿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余婷婷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余婷婷律师
5.0分热情执业:9年
余婷婷律师
11101201****8991 执业认证
  •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合同事务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甲8号尚都国际中心A座五层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律协女工委委员,西城区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
  • 185 1136 8895
  • 18511368895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