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苏0106刑初857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X,男,2001年4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XX。2020年4月14日曾因赌博被罚款500元,收缴共同赌资1150元及赌具。2020年7月15日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4日。2020年7月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朱玉利,北京市XX律师。
被告人周XX,男,2001年12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州灵山县XX。2020年8月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宁XX,男,1996年8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XX。2017年1月5日曾因赌博被罚款500元,收缴共同赌资1654元及赌具。2020年7月15日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3日。2020年7月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宁XX,男,2000年9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120XXXX261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佛子镇清湖村委会新民XX。2020年7月15日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3日。2020年7月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朱XX、周X,江苏XX律师。
【办案经过】
案件办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多次会见嫌疑人,积极联系家属办理退赃,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向嫌疑人释明法律规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寻找被害人,为辩护人争取到被害人谅解书,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综上,为依法惩治电信冈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保护他人合法财产,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黄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日起至2022年9月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被告人周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4日至2020年9月3日,2020年10月21日被逮捕至2021年6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被告人宁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日起至2021年2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被告人宁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日起至2021年1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责令被告人黄XX、周XX、宁XX、宁XX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扣押在公安机关的退赔款发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继续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XX
二0二0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