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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合同合法有效,岂容他人否定?

  • 合同事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孝平律师
案情本身不复杂,但被告方找出一大退理由,以此来逃避债务,律师始终把握债务转移合同的法律有效性、债务数额的确定性这这两个主线,问题迎刃而解。

案件详情

  (2019)渝0105民初15511号民事判决书

  (2019)渝0105民初15511号

  原告:重庆XX公司(曾用名重庆XXXX公司、重庆XX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X附9号6-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孝平,重庆XX律师。

  被告:XX超,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XXXX路20号1幢19-5.公民身份号XXX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XX斌,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XXXX路XXX号1单元3-2,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XXX路号1-6XX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重庆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XXX、XXX、中XXX公司(以下简称中XX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XX年X月X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陈孝平,被告XXX、XXX、中XX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XXX、XXX共同支付借款XXX.87元及违约金(以XXX.87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中XX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2日、9月12日、9月13日,XX公司先后向重庆XX公司(以下简称XX贸易公司)提供借款用于购买房产,XXX、XXX为保证人。2017年5月15日,XX公司、XX贸易公司、XXX、XXX、中XX公司签订债务转移合同,约定已经处理的上述房产价款偿还后的借款余额由XXX、XXX偿还,中XX公司为连带保证人,XX贸易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XX公司多次索要无果,遂提起诉讼。

  被告XXX、XXX共同辩称,对债务转移合同的本金没有异议,违约金过高,请求调低。

  被告中XX公司辩称,中XX公司仅担保债务本金,不包括违约金。中XXX公司的保证期限已届满,保证责任应当予以免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12日、9月12日、9月13日,XX贸易公司、XX公司、XXX、XXX先后签订借款合同、借条,主要载明:XX贸易公司借到XX公司196XXXX7511元、724314.13元、57539元用于拍卖房产款、产权过户税费、大修基金,XXX、XXX为保证人,借款日利率为0.06%,借款中介服务费率为每日0.04%,逾期利率和中介服务费率按每日0.3%计算。

  2017年5月15日,XX贸易公司、XX公司、XXX、XXX、中XX公司签订债务转移合同,主要约定:XX贸易公司分三次向XX公司借款204XXXX9364.13元用于购买房产,该借款尚有本金XXX.87元未清偿,债权本金XXX.87元和利息的清偿义务由XX贸易公司转移给XXX、XXX,清偿时间为2017年8月4日,XX贸易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中XXX公司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XXX、XXX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债务本金的,XX公司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按债务总额的日息0.1%收取违约金,直至本金清偿为止。

  庭审中,XX公司举示了应收欠款计算方式,XXX、XXX、中XX公司对债务转移的本金提出异议,对应收欠款计算方式的利率、计算方式不予认可,对偿还时间、金额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债务转移合同是XX贸易公司、XX公司、简XXX、XXX、中XXX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债务转移合同表明本案债务由XX贸易公司转移至XXX、XXX,XXX、XXX认可债务本金,本院予以确认。XXX、XXX在庭审中对XX公司提交的应收欠款计算方式的部分不认可,进而对债务转移本金提出异议,但XX公司提交的应收欠款计算方式系单方制作,是一个整体,不能仅以部分认可,部分否认的形式割裂来看。且即使按照法律规定的借款本金应扣除提前支付的利息、已偿还利息的年利率不超过36%、先息后本的偿还方式进行计算,剩余未偿还的本金应为XXX.35元,XX公司仅以债务转移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本金XXX.87元主张债权,对XXX、XXX有利,XXX、XXX对借款本金提出异议,本院不予采纳。债务转移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为日息0.1%,XX公司主动调低并主张月利率2%,XXX、XXX辩称要求调低违约金,但并未举证证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存在过高情形,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其该项辩解亦不予采纳。综上,XX公司有权要求XXX、XXX支付借款XXX.87元及违约金(以XXX.87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关于保证责任的问题。债务转移合同中约定中XX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并未约定保证期间,XX公司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即2017年8月5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中XXX公司承担保证责任,XX公司未举证证明行使过权利,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中XXX公司的保证责任应予免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XXX、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XX公司借款XXX.87元并支付违约金(以XXX.87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驳回原告重庆XX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790元,减半收取计28895元,由被告XXX、X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玉成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XX


  • 2020-02-1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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