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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遇经典”——劳动工伤纠纷

  • 劳动工伤
  • [2020]78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邓文护律师
公司一开始没请律师所以在开始第一个案件的时候败诉了,第二个案件咨询律师后我给予公司这边分析具体情况后,公司这边也跟着我方法去处理跟劳动者的关系,后面劳动者无理取闹的要求赔偿金败诉,这就是请律师的重要性。

案件详情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茶山仲裁庭终局裁决书

  东劳人仲院茶山庭案字[2020]782号

  案件信息:申请人:唐X,男,汉族,1964年10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XX。公民身份号码:5130XXXX4100

  被申请人:杭州XX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住所:东莞市茶山镇京山XX,负责人:郑。

  委托代理人:邓文护,男,广东XX律师。

  事由:申请人就工伤待遇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护理费、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问题与两被申请人发生劳动争议,并向本庭申请劳动仲裁。本庭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申请人唐
文、其委托代理人易及XX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文护到庭参加庭审,杭州XX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由来:

  申请人诉称:2011年2月15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作业员一职,后来升任至组长职务。在2011年3月至2014年12月及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申请人在2019年4月至12月的医疗休息期,被申请人没有按申请人的实际工资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2019年4月10日16时30分左右,申请人在工作时,被扳手扎伤左手,被送往东莞市茶山医院治疗,诊断为“左第二掌骨骨折伴第二掌指关节囊破裂”;2019年5月21日,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该次事故为工伤,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9年12月30日鉴定申请人为伤残十级。事故发生后,申请人一直与被申请人协商工伤赔偿事宜,但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来,申请人被迫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8月20日解除,并裁决被申请人向其支付以下款项:1、停工留薪期工资28317元;2、一次性伤残䃼助差额8186元及一次性伤残就业助金22644元;3、住院期间的护理费4100元;4、被拖欠的2020年6月工资差额2000元及8月工资3200元;5、因被申请人未购买社会保险及未及时支付工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0949元。

  邓文护律师辩称:
1、关于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的请求,XXXX公司直到收到申请人仲裁材料时,才发现申请人向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XXXX公司希望申请人可以继续工作,如果申请人坚持解除劳动关系,应当认定为申请人主动辞职。2.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请求,根据申请人的伤情及广东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XXXX公司认为申请人不符合停工留薪期的条件。3、关于一次性伤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的请求,XXXX公司认为其公司没有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故暂时无需支付该款项:申请人工伤前的月平均工资应为5138.5元,申请人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应为35969.
5元-31441.2元=528.3元,如果XXXX公司存在多
支付申请人工伤待遇的情况,仲裁庭应当从申请人应得的赔偿中予以扣减相应款项。4、关于住院护理费的请求,XX东莞分
公司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没有护理医嘱,其诉请没有依据,无需支付。5、关于工资的请求,XXXX公司已支付申请人2020年6月工资2201元;至于8月工资,XXXX公司根据申请人的出勤情况核算其工资,已通知申请人领取;综上,不存在拖欠申请人工资的情况。6、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由于XXXX公司双方的劳动关系仍存续,无需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另外,XXXX公司已依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及足额支付申请人工资,XXXX公司不符合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但仍按病假的标准支付由请人工资:综上,XX公司虽认为不东莞分公司即使存在未足额支付相关教项的情况,也只是XXXX公司对法律法规有不同的理解、不存在拖欠的主观恶意。公司送达应诉遁知和开庭通知,标本庭已依法向杭州XX公司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不到庭参加庭审。经审理查明:杭州XX公司是XXXX公司的总公司。2011年2月15日,申请人入职XXXX公司,
担任作业员。XXXX公司于2011年4月起为申请人缴纳医疗和工伤保险,2014年12月起增加缴纳养老和失业保险,2015年12月起再增加缴纳生育保险。申请人在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应发工资依次为:5803元、5547
元、4733元、5090元、5370 元、6350 元、6016元、5721 元、6278元、 3385元、5703
元及6980元,剔除出勤不满勤的2019年1月份,计得申请人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为5781元/月,平均实发工资5225元/月;申请人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的实发工资依次为:
2482元、1744 元、1744元、1720元、 1720元、1720元、 1720元、1720 元及5893元;
2020年6月实发工资为2201元(应发工资2973元), 8月工资未发放;
2020年4月27日,XXXX公司补发申请人工货停工期问的工资11162元。

  2019年4月10日,申请人在XXXX公司的车间工作时,左手被扳手砸伤,随后被往东莞市茶山镇京山社区卫生服务站治疗,次日到东莞市茶山医院住院治疗,于2019年4月29日出院,出院医嘱:
1、2天后拆线,石膏托术后固定四周拆除,定期复查X光片;
2、休息一个月,不适随诊。2019年10月6日,申请人再次入院行左手切开、内固定取出术、肌腱粘连松解、关节松解术,于2019年11月1日出院,出医医嘱: 1、
加强功能锻炼;
2、休息一个月,不适随诊。另外,申请人提交4-12月盖有东莞市茶山医院医学证明专用章的疾病证明书显示,除12月2日载明休息一周外,其余各月均为休息一个月,最后休息至2019年12月9日止。XX东莞分
公司对出院记录及出院证明书确认,对疾病证明书不予确认。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在其住院期间,没有派人对其进行护理。XXXX公司辩称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需派人对其进行护理。2019年12月11日,申请人回到XXXX公司。上班。2019年5月21日,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该次受伤事故为工伤;
2019 年12月30日,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拾级。2020
年1月3日,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向申请人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441.2元。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申请人从2020年8月21日开始没有回被申请人处上班,该月上班20天。申请人主张由于XXXX公司存在违法行为,被迫向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有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快递单照片及投递记录于以证明。其中中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内容为:因XXXX公司存在没有为其缴纳2011年至2014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没有按其实际工资发放工伤住院及休养期间的工资及克扣其6月13日至23日期间的工资2000元等违法行为。要求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8月18日解除:快递单照片及投递记录显示:申请人于2020年8月19日通过XX快递寄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收件人为游,
收件地址为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京山XX杭州XX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该通知书于2020年8月20日妥投。XXXX公司否认收到该邮件,辩称:
1、已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根据申请人的伤情不符合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的规定,不存在拖欠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情况;
3、申请人在2020年6月份请了7天事假,已足额支付该月工资,不存在克扣其工资的情况;综上,XXXX公司不存在申请人所述的违法行为。就申请人请假一事,提交的请假卡予以证明,请假卡显示申请人请假10天,其中2020年6月1日至3日因病请假,6月15日至6月21日因体检请假。申请人以该请假卡是XXXX公司单方面制作及没有其签名为由,不予确认,反驳称是由于需要到医院做双耳职业病检查,XXXX公司承诺该请假是不扣工资。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劳动合同、工作牌、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疾病证明书、认定工伤决定书、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职工因工伤亡补偿待遇支付决定、银行流水、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投递记录、参保人险种缴费明细表、转账记录、工资条、呈报表、照片及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为凭,予以认定。

  本庭认为:经本庭依法向杭州XX公司送达应诉和开庭通知,杭州XX公司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到庭参加仲栽庭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庭依法作缺席裁决。杭州XX公司为XXXX公司的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杭州XX公司应当
与XX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20年6月及8月的工资。XXXX公司提交的请假卡显示申请人6月份的10天请假中,其中3天为病假,7天为事假,2020年6月应发工资为2973元(实发工资2201元)、8月应发工资3214元(实发工资2729元)。申请人对请假卡、工资条不予确认,主张10天均为病假,且XXXX公司承诺该10天不扣除工资。本庭认为,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病请假,6月份的工资条与银行转账金额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对该请假卡和工资条,本庭予以采纳。工资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获得的劳动报酬。从双方确认的工资条中,申请人的工资并不固定,每月从4733元至6980元不等,其中加班费占了2000多至3000多元,申请人在6月份请假了10天,对应的工作时间(含加班时间)必然有所减少,且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承诺不扣除工资,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实际工作时间计发工资并无不当,因此,对于申请人诉请的6月份工资差额,本庭不予支持。同理,被申请人核算的8月份工资与其平均工资相近,本庭予以采纳,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8月份工资2729元。停工留薪期工资。申请人提交的疾病证明书加盖了东莞市茶山医院医学证明专用章,XXXX公司对
上述证据不予确认,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在申请人没有进行停工留薪期鉴定的情况下,本庭酌情根据出院证明书及疾病证明书载明的情况予以认定,申请人的停工留薪期应从2019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12月9日止,被申请人支付的4-12月工资未载明工伤前后的工资标准,本庭仅能以整月计算,计得申请人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实发工资5225/月X9个月-
(20463元+11162元)
=15400元。十级工伤待遇。申请人因工致十级伤残,其工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5781元,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及第五十六条的规定,XXXX公司需
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为5781元/月x7个月-31441.2元=9025.8元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781元/月x4个月=23124元。申请人诉请的一次性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为8186元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2644元,
视其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庭予准照。住院护理费。申请人主张XX东莞分
公司在其工伤住院期田既没有派人对其进行护理,也没有支付护理费,但其提交出院说明书及出院记录没有载明其住院期间需要护理人员,故对申请诉请的住院护理费,本庭不予支持。经济补偿金。申请人自2020年8月20日后没有再上班,并明确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关系已解除,本庭予以确认。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快递单、投递记录显示,申请人已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邮寄给XXXX公司,故对于XXXX公司否认收到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辩解,本庭不予采纳。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没有缴纳2011年2月至2014年12月的社会保险、未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克扣2020年6月13日至20日的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如上所述,被申请人没有克扣申请人6月的工资;而双方对于停工留薪期的期限也存在合理争议,且事后被申请人也主动补发了部分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存在拒不支付的恶意;被申请人早在2014年已为申请人参加了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主张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理由不构成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对其该项诉请,本庭不予支持。

  仲裁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广
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及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终局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XXXX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

  二、XXXX公司需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以下款项: 1. 2020年8月工资2729元;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8186元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644元; 3、停工留薪期工资15400元。杭州XX”公司需就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

  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
-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终局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陈

  2020.11.19


  • 2020-11-19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申请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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