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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知识产权案例

  • 知识产权
  • (2019)粤73知民初168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邓文护律师
有把握的案件是需要对案件经过细读后找出有利于案件胜诉的证据材料,这一点是非常关键。

案件详情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粤73知民初1685号

  案情分析:

  原告: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XX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文护,广东XX律师。

  被告:东莞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胜和XX。

  法定代表人:叶X。

  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 )与被告东莞市XX公司 (以下简称XX公司)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文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请求: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立即解除双方签订的《资源信息化管理系统( - R)销售合同书》(合同编号:WXV1- 0190X-02
); 2.
判令万公立即向XX公司返还已支付的20000及其利息损失300.33元(以2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
3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 3. 本案诉讼费由XX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9年6月20日,XX公司向XX公司购买其开发的资源信息化管理系统( - R)
(以下简称涉案系统),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于2019年6月21日生效,XX公司向XX公司发送了《实施进度表》并确认其将于2019年7月26日前完成上述软件产品的全部.上线交付。2019年6月24日,XX公司按照约定向XX公司
支付20000元,但XX公司未按涉案 合同和《实施进度表》向XX公司交付软件产品, XX公司多次催促XX公司履行义务,并告知XX公司未按照
约定时间完成交付将要求解除合同及返还20000元,但XX公司至今未完成交付也未退还款项。XX公司没有按照涉案合同约定履行交付软件的义务,已构成违约,XX公司依法有权解除合同,
并可要求XX公司 退还20000元并支付利息。

  裁判结果:本院认为,根据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合同,
XX公司向XX公司购买由XX公司开发的计算机软件系统,因此,本案为因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而引起的纠纷。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据XX公司提交的证据依法认定本案事实。XX公司与万
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是双方
当事人的真实意恩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从合同履行情况看,根据合同约定,XX公司的主要义务是向XX公司支付软件产品费40000元款项分三笔支付,
分别为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20000元、系统全部上线3个工作日内支付12000元、XX公司签收
《项目验收单》3个工作日内支付8000元,并负责项目文件数据的准备,数据准备及输入、系统测试、最终用户培训、系统推广等工作。XX公司提交的证据在XX公司没有提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认定。根据XX公司提交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以及XX公司
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认定XX公司在签订涉案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已向万
公司支付了第一笔费用20000元,并于2019年6月22日将人事档案模板、职位模板及部门模板发送至XX公司,万 '公司确认收到且无提出异议, 故XX公司已履行交付
系统安装所需基础资料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的义务。

  关于XX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根据涉案合同约定,XX公司应予交付的软件产品应当涵盖组织管理、人事管理、薪资皆理、考勤管理、微信公众号或APP、二次开发平台等功能项目。据XX公司提交的双方邮件往来记录,万、公司交付的涉案系统存在闪屏、闪退、无法正常考勤打卡、影响员工薪酬核算、考勤流程未交付、苹果版本APP主页背景图无法选择等问题,与合同约定的软件产品应具备的功能不符。XX公司发送至XX公司的项目进度表中约定2019年7月26日为系统测试完成的运行期限,直至本案2020年8月20日开庭时,根据XX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
XX公司仍未向XX公司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涉案系统, 已经超出了双方确定的履行期限,应当视为XX公司没有
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存在违约行为。关于涉案合同是否应予解除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由于XX公司没有向盈
公司履行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软件的义务,XX公司主张解除涉案合同的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由于XX公司没有
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存在造的行为,在涉案合同解除后,XX公司应当向XX公司返还已收取的第一笔软件产品费20000元.盈
公司该项诉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XX公司要求XX公司支付已付款项的利息问题,由于XX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占用了盈
公司的资金,应当承担XX公司已付款项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因此,XX公司主张自双方约定的系统测试完成的次日起至法院确定的付款之日止,XX公司应当赔偿在XX公司已付敖项被占
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的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XX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XX公司与被告东莞市XX公司签订的本案合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予以解除;

  二、被告东莞市万 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公司返
还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51元,由被告东莞市XX公司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谭东

  2020年9月26日


  • 2020-09-26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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