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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助当事人成功追回工程款

  • 建设工程纠纷
  • (2020)津0114民初915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斌律师
代理原告方,助当事人成功维权,追回工程款及相应的利息

案件详情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津0114民初9153号

  原告:陈XX,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斌,天津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天津XX实习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电子商务产业园宏旺道****楼**-16(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彭XX,经理。

  被告:天津XX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XX****div>

  法定代表人:张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天津XX律师。

  被告:天津XX公司,住所地天,住所地天津市津**津南经济开XX(**)香港街****楼309-19v>

  法定代表人,张XX,经理。

  被告:张XX,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

  原告陈XX与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天津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天津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张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斌、徐X,被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被告XX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及被告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结算款75735元;2.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自2017年10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7月7日,共计人民币12622.50元;3.诉讼费用由各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1日,陈XX与XX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竣工期限为2017年9月30日。包干价为470元每平方米,总工程量为1070平方米,施工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XX公司支付给原告总工程款的75%,质保期2年。XX公司已支付给了原告总工程款的85%,剩余款项至今未付。经原告了解,该工程的总承包商为XX公司,其已经将剩余款项支付给了XX公司及张XX。后原告多次与各被告协商付款事宜未果,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XX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XX公司辩称,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与本被告之间无合同关系,原告起诉本被告无任何法律依据。

  被告XX公司及张XX辩称,原告与XX公司及张XX没有合同关系,没有任何协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1日,原告与XX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老油压车间改造窗户更换;地点为天;地点为天津东丽XX为全包;价款为每平方米470元;开工日期是2017年9月1日,竣工日期是2017年9月30日。合同订立后,原告进场施工,如期竣工,完成总工程量为1070平方米。XX公司给付部分工程款,尚欠75735元未付。原告主张认为XX公司是涉案工程的总包方,XX公司分包给XX公司,XX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是张XX,现张XX实际持有剩余工程款,故要求XX公司、XX公司、张XX负连带责任。XX公司未到庭,其他被告抗辩称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与XX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是有效合同。XX公司到期拖欠工程款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应承担给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约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XX公司、XX公司、张XX负连带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陈XX工程款75735元及利息12622.50元;

  二、驳回原告陈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4元,由被告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仲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翟XX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2020-11-18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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