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通过民事诉讼成功将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

  • 刑事辩护
  • (2020)鄂0821民初121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欢律师
通过民事诉讼查清案件事实,得以使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

案件详情

  廖XX与廖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廖XX,男,199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欢,湖北XX律师。

  被告:廖XX,男,200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XX。

  原告廖XX与被告廖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后,于2020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廖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廖XX偿还廖XX借款本金453000元,并支付利息470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20日起,廖XX因需要,向廖XX借钱、以登陆廖XX支付宝账户及利用亲情账号进行消费和转账,累计金额共计453000元,廖XX承诺在几日内偿还本金及利息500000元,但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不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廖XX利用与廖XX之间亲情关系,在2020年5月3日至2020年7月30日之间,先以投资、偿还网络贷款平台借款等为由向廖XX借取小额款项,之后偿还部分款项取得了其信任,然后利用微信向廖XX发送虚假转款、余额、还款等凭证截图,编造其已经还款但转款到账需要时日和具有还款能力的事实,再次以各种理由要求廖XX向其转款。为了追回借款,廖XX按照廖XX的指令向其账户转款、开通支付宝亲情号供廖XX还款使用,廖XX以各种理由不断套取廖XX大量钱款,至2020年7月30日止累计欠款金额为453000元,且拒不偿还。廖XX上述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廖XX的钱款,金额巨大,涉嫌诈骗等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因本案明显存在经济犯罪嫌疑,应先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廖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7420元原告廖XX已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全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罗XX


  • 2020-09-08
  • 京山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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