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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20)津0116刑初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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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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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津0116刑初407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正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河南省正阳县,现住天津市西青区。2019年9月1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帅,天津XX律师。

  公诉机关以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30日21时7分许,被告人杨XX未戴安全头盔、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合未依法登记的黑色大力神牌两轮普通摩托车沿大连东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号路灯杆处时,摩托车前轮右侧及驾驶人脚踏板右侧外沿与道路北侧路肩接触碰撞,造成杨XX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杨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杨XX的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52.2mg/100ml,属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有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人卢X、杨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XX的供述,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勘查笔录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杨XX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杨XX认罪、悔罪,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综上,结合案件事实、杨XX认罪态度、并无前科劣迹等情况,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对被告人杨X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魏晓飞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 2020-04-26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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