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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XX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辽0323刑初187号
公诉机关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XX,女,50岁,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17日鞍山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5月24日由鞍山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7月15日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
辩护人唐晓光,辽宁XX律师。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岫检公诉刑诉(2016)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XX犯失火罪,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X、关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付XX在岫岩满族自治县雅河办事处洪家堡村付堡小北XX其父母坟茔地上坟烧纸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勘测:确认在雅河办事处洪家堡村付堡小北XX失火过火现场总面积为9.73公顷。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91公顷,过火人工未成林地面积3.25公顷,过火采伐迹地面积为0.57公顷。被告人付XX当庭自愿认罪。
另查,被告人付XX近亲属与被害方达成民事和解,得到各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XX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付XX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付XX、付XX的陈述,证人徐XX、丛XX、付XX、吴XX、徐X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勘测意见,现场面积位置图、现场面积图及现场照片,森林火灾坐标点,赔偿协议,常住人口信息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XX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付XX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付XX犯罪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XX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吴 倩
代理审判员 李瀚飞
代理审判员 罗 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佟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