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鞍山XX公司与山东XX公司、山东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合同事务
唐晓光律师 在线
辽宁阳晔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16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鞍山XX公司与山东XX公司、山东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辽0323民初372号 原告:鞍山XX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晓光,辽宁XX律师。 被告:山东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XX。 法定代表人:张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沙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XX,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山东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XX。 法定代表人:张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沙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XX,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鞍山XX公司诉被告山东XX公司、山东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明泽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鞍山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晓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XX公司和山东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沙XX、闫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山东XX公司在原告处购买瓶盖粘合剂,至起诉之日止共计欠款XXX元,2018年8月23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付款协议,确认被告山东XX公司欠货款为140万元,并约定被告山东XX公司于2018年9月底前付货款50万元,于2018年12月底前付清余款,被告山东XX公司为上述款项提供担保。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山东XX公司立即给付货款140万元,及逾期付款赔偿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并要求被告山东XX公司对该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山东XX公司辩称:对原告提出的事实与理由基本没有意见。原告确认的货款是144万余元,后期在2018年2月份,原告与我公司达成了付款140万元的计划。对此事实我公司没有意见。关于所欠货款140万元,其中还有60至70万元没有开具发票,我公司的财务上没有显示,但是入库我们是认可的。关于给付货款,我公司想庭审结束后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我公司要先付一部分货款,余款我公司寻求其他办法解决。 被告山东XX公司辩称:我公司同意山东XX公司的意见。关于连带责任,我公司没有意见。我公司准备私下与原告协商和XXX。 经审理查明,被告山东XX公司在原告处购买购买瓶盖粘合剂,至起诉之日止共计欠款XXX元,2018年8月23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付款协议,确认被告山东XX公司欠货款为140万元,并约定被告山东XX公司于2018年9月底前付货款50万元,于2018年12月底前付清余款,如到期未还清该货款,由被告山东XX公司共同偿还此债务。协议签订后,被告山东XX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山东XX公司立即给付货款140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并要求被告山东XX公司对该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买卖合同、付款协议;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以上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民事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被告山东XX公司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瓶盖粘合剂,双方签订的合同符合买卖合同成立的要件,且原告已按约定提供货物,双方买卖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在不能履行给付货款义务的情况下与原告达成付款协议,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按期履行货款给付义务。现被告未按协议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山东XX公司在付款协议上加盖公章,自愿为被告山东XX公司提供担保,在被告山东XX公司不履行货款给付义务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鞍山XX公司货款140万元,并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被告山东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00元,减半收取11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明泽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孙X 书记员姜X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唐晓光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唐晓光律师
5.0分热情执业:16年
唐晓光律师
12103201****9248 执业认证
  • 辽宁阳晔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合同事务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 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
辽宁玉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于2010年,竭力维护客户法律权益。从业律师行业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
  • 186 2420 2227
  • txg750821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