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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XX与谢XX、罗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综合类型
  • (2019)赣0822民初1776号
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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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XX与谢XX、罗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赣0822民初1776号
原告:袁XX,女,196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南,江西XX律师。
被告:谢XX,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水县。
被告:罗XX,女,197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与被告谢XX系夫妻关系。
原告袁XX与被告谢XX、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
原告袁XX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9.45万元(以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从2017年10月30日计算到2019年7月30日,应当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2.要求被告归还20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3.6万元;3.两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谢XX、罗XX所欠原告袁XX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两被告保证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归还本金10万元,9月30日之前归还本金10万元,11月30日之前归还本金10万元及之前的结欠利息3.6万元,12月30日之前结清利息(从2017年10月30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两被告有任意一期逾期未还,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剩余的全部款项;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79元,由两被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晖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X
  • 1970-01-01
  • 吉水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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