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X与张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2号
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赵XX,河北XX律师。
被告张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张XX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以其与被告张XX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双方的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XX负担5140元。
审 判 长 田 丰
代理审判员 侯建伟
人民陪审员 刘佳璐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