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闫XX与潘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邯山民初字第01651号
原告闫XX。
委托代理人杜X,河北XX律师。
被告潘XX,邯郸市XX。
委托代理人高维,河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XX与被告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XX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闫XX负担。
审 判 长 李素辉
人民陪审员 佟XX
人民陪审员 葛扬扬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