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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8)

  • 综合类型
  • (2012)丛民初字第91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高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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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8)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丛民初字第910号
原告杨X。
委托代理人邱X、高维,河北XX律师。
被告庞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与被告庞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延峰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XX
  • 1970-01-01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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