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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X、孙XX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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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志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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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X、孙XX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9民终66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XX,男,汉族,1954年3月4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XX,女,汉族,1956年7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祁XX,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XX,男,汉族,1986年12月4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李XX,河北XX律师。
上诉人胡XX、孙XX因与被上诉人胡XX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7)冀0903民初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XX、孙XX及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祁XX,被上诉人胡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及公平原则,对于案涉被拆迁四合新村房屋权利人的确定,除了依据不动产登记内容外,还应结合以下事实和因素(包括:1.购房资金中是否包含借款,购房后家庭成员居住状况,以及被上诉人对家庭的贡献程度。2.当事人家庭在2009年就上述房屋是否存在分家事实。)等综合加以判断。二、上诉人在本案诉求中所涉及的不论是房屋拆迁补偿款,还是被拆迁后补偿的房屋,均是基于被上诉人与案外人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合同关系而产生,与一审法院所认定的物权确认纠纷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上诉人上述相关诉求的审理必然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效力及协议合法签约主体的确认等问题。重审时,一审法院应依照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释X并依法作出处理。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7)冀0903民初1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51元,退还上诉人孙XX、胡XX。
审判长  刘晓莉
审判员  李 霞
审判员  付 毅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XX
  • 1970-01-01
  •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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