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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张XX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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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志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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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张XX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9民终43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委托代理人:祁XX、李XX,河北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委托代理人:刘XX,河北XX律师。
原审被告:冯XX,男,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上诉人刘XX因与被上诉人张XX、冯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7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XX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XX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XX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刘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XX
审判员 位海珍
审判员 王济长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曹XX
  • 1970-01-01
  •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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