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袁XX与沧州市XX公司、尚飞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祁志勇律师

案件详情

袁XX与沧州市XX公司、尚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运民初字第2381号
原告袁XX。
委托代理人吴XX,河北XX律师。
被告沧州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孙X、张XX,河北XX律师。
被告尚XX。
委托代理人王XX、祁XX,河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XX与被告沧州市XX公司、尚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XX撤回对被告沧州市XX公司、尚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文贵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XX
  • 1970-01-01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