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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XX与王X、马X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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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祁志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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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XX与王X、马X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青民初字第2126号
原告齐XX。
委托代理人常XX,河北XX律师。
被告王X。
委托代理人王XX,河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祁XX,河北XX律师。
被告马X。
原告齐XX与被告王X、马X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齐XX诉称,原告与被告马X于1996年登记结婚,被告马X做生意,家中财务由被告马X管理。现原告经其他渠道了解,2011年,被告马X将夫妻共同财产70万元用于为被告王X在沧州购房。原告认为被告马X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夫妻共同财产70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因按原告提供的被告马X的地址查找不到被告马X,不能向被告马X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齐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俊
代理审判员 李 爱
人民陪审员 杨 漫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XX
  • 1970-01-01
  • 青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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