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赵XX与张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祁志勇律师

案件详情

赵XX与张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902民初1767号
原告赵XX,男,汉族,1949年6月6日生,住沧州市青县。
委托代理人祁XX、王XX,河北XX律师。
被告张XX,男,汉族,1964年6月14日生,住沧州市青县。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清池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XXXXXXXL。
负责人赵XX,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赵XX与被告张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张XX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事故发生地为河北省青县且被告张XX和本案事故车辆的保险承保公司的住所地均为河北省青县,本案不应由本院管辖,应由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诉称本案事冀J××**×76K号小型轿车在中国XX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中国XX公司的住河北省××区新华区,原告据此选择本院为本案的管辖法院。而被告张XX提交的保险单可以证实本案事冀J××**×76K号小型轿车的保险承保公司为中国XX公司,故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告起诉中国XX公司属于错列被告,故原告选择本院作为管辖法院没有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为交通事故发河北省××县省青县,被告张XX的住河北省××县省青县,本案事冀J××**×76K号车的保险承保公司为中国XX公司,该公司的住所河北省××县省青县,故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河北省××县省青县,本案应由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张XX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张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张XX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祁 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姜XX
  • 1970-01-01
  •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