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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董佃学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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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志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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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董XX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1民终223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永济东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XXXX954XXXX7407。
法定代表人:郝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男,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XX,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董XX,男,198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莒县安庄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2017)鲁1122民初4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在证据的审核认定上存在瑕疵,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莒县人民法院(2017)鲁1122民初41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莒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卜XX
审判员  唐玉国
审判员  韩文卓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XX
  • 1970-01-01
  •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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