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X与乔XX、于XX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9民终10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乔XX,男,汉族,1963年8月22日出生,现住沧州市运河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XX,女,汉族,1963年10月6日出生,现住沧州市运河区。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祁XX,河北XX律师。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陈X,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梅X,男,汉族,1972年10月3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胡XX,河北XX律师。
上诉人乔XX、于XX因与被上诉人梅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5)运民初字第1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乔XX主张本案所涉款项系被上诉人梅X、上诉人乔XX与案外人王XX三人各自出资50万元,借款给案外人李XX,并据此提交了对李XX的调查询问笔录及刘XX的书面证言,应向李XX核实其所借款的来源;上诉人乔XX提交的借款协议中借款方及担保人均为刘XX,应向刘XX核实担保款项的出借方人员;为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建议追加王XX为本案第三人。
综上,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5)运民初字第17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运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范XX
审判员 穆XX
审判员 郭亚宁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苗园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