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XX公司、孙XX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民终15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沧州XX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华XX一世界****。
法定代表人秦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XX,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祁XX、王XX,河北XX律师。
上诉人沧州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XX劳动争议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8)冀0903民初4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沧州XX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沧州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州XX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沧州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位海珍
审判员 常秀良
审判员 陈 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叶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