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XX、赵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983执19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XX,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红旗XX**。
负责人:张X,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梁从星,男,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系中国XX公司职工,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祁XX,河北XX律师。
被执行人:赵XX,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渔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执行人:陈X,女,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渔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执行人:杨XX,男,198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渔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执行人:赵X,女,199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渔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执行人:陈XX,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渔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执行人:王XX,女,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渔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申请人执行人中国XX与被执行人赵XX、陈X、杨XX、赵X、陈XX、王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冀0983民初33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XX、陈X、杨XX、赵X、陈XX、王X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XX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案件款73805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但被执行人至今全部未履行。
2、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
3、本院于2月22日划拨被执行人杨XX在XXX存款27125元。
4、本院于5月3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码为冀J×××**号豪沃牌、冀J×××**号起亚牌、冀J×××**号一汽牌车辆三部,因车辆无法控制,故无法处置。
5、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财产。
6、通过现场调查,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周边群众,也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
7、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47687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书面认可本院的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金月
代理审判员 于 勇
代理审判员 赵新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崔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