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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XX与马X、王XX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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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志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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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XX与马X、王XX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983民初4918号
原告:于XX,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XX,河北XX律师。
被告:马X,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职工,住河北省沧州市XX天成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XX,河北XX律师。
被告:王XX,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河北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XX南疏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XXXXXXX2895G。
法定代表人:吕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河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XX与被告马X、王XX、河北XX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XX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XX撤回对被告马X、王XX、河北XX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772元,由原告于XX承担。
审 判 长  滕奉朝
人民陪审员  张长未
人民陪审员  董维众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白XX
  • 1970-01-01
  • 黄骅市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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