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XX沧州XX公司、沧州市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903民初1444号
原告:沧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XX,河北XX律师。
被告:沧州XX公司。
负责人:李XX,该公司经理。
被告:沧州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石家庄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祁XX,河北XX律师。
原告沧XX被告沧州XX公司、沧州市XX公司、石家庄XX公司、河北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石家庄XX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涉嫌犯罪,尚在侦查阶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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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张玉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杜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