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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X与都江堰市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都江民初字第2510号
原告蒋X,男,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代理人陈XX,四川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万东,四川XX律师。
被告都江堰市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XX**。
法定代表人周X,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XX,北京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X与被告都江堰市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X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X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蒋X负担。
审判员 吴勇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益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