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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诉任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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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段剑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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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诉任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黎民初字第131号
原告徐XX,男,1964年10月29日生,汉族,黎城县东阳XX人,务农,住原籍。
被告任某某,男,1956年12月20日生,汉族,黎城县东阳XX人,务农,住原籍。
委托代理人段XX,山西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诉被告任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XX负担。
审 判 长  李绍敏
代理审判员  段慧玲
代理审判员  王琳丽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路XX
  • 1970-01-01
  • 黎城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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