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李XX与中国XX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1民初34号
原告:李XX,女,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成,天津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天津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
负责人:刘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X,天津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天津XX律师。
本院于2019年1月3日受理了原告李XX与被告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影响范围较广,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XX
人民陪审员 方XX
人民陪审员 周玉清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赵莹
书记员崔XX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