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李XX与满蓉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民初字第5422号
原告李XX,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代理人徐XX,河北XX律师。
被告满蓉蓉,女,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代理人韩建成,江苏XX律师。
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对原告李XX诉被告满蓉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542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判决书原告基本信息后增加“委托代理人徐XX,河北XX律师”。
审 判 长 赵亚光
人民陪审员 赵 银
人民陪审员 赵艳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田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