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424杨XX与昆山XX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3民初20424号
原告:杨XX,女,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告:昆山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太湖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51352495。
法定代表人:白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艳梅,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XX,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诉被告昆山XX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被告于2019年1月7日下午13:30分在第十六号法庭开庭,并于2018年12月5日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地址送达开庭传票,投递员电话联系原告,原告拒接邮件,称是骗子,其后书记员短信通知原告开庭时间并告知原告到法院领取传票,逾期不到将按撤诉处理。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庭审。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审 判 员 郑 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彭XX
书 记 员 柴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