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81昆山XX公司与段X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583民初19081号
原告:昆山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金茂路北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7637660G。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艳梅,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XX,江苏XX实习律师。
被告:段XX,男,汉族,1964年7月1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江苏XX律师。
原告昆山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段X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28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之后,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26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艳梅、姚XX,被告段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XX公司支付段XX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差额1247.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段XX承担。事实和理由:段XX于2016年10月13日进入XX公司处工作,段XX于2017年9月29日在工作中受伤,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双方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经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仲裁,作出昆劳人仲案字(2018)第1866号仲裁裁决书,现XX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段XX提供的三份医事证明书系后补的材料,程序违法,违法的证据不能作为裁决的依据。而且段XX也未向XX公司提供,对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退一万步讲,即使按照其医事证明书来算,段XX的停工留薪期为2017年9月29日至2017年12月29日三个月。段XX受伤前平均工资为3404.7元,停工留薪期工资总额为10214.1元。XX公司支付了段XX2017年9月工资4444元、10月1727元、11月1727元、12月1727元。2017年12月30日至2018年2月23日,段XX没有任何理由不到公司上班,经通知仍不来上班,但XX公司仍本着人道主义原则还支付了其2018年1月1667元、2月2119元。以上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支付段XX共计8967元,因此停工留薪期差额应为1247.1元(3404.7*3个月=10214.1元减去8967元)。XX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段XX辩称:认可仲裁裁决,驳回XX公司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段XX于2016年10月13日进入XX公司处任作业员,段XX于2017年9月29日在工作中受伤,2017年11月30日,经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8年2月3日,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根据员工离职申请单,段XX于2018年4月20日离职。在职期间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XX公司为段XX正常缴纳了社会保险。
另查明,根据段XX提供的病历及出院小结,停工留薪期为2017年9月29日至2017年12月28日;根据段XX提供的银行对账单,段XX2017年9月29日至2017年12月29日停工留薪期间实发工资5181元,段XX受伤前平均工资为3446.33元/月。
再查明,段XX就本案纠纷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支付2017年9月29日至2018年2月23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0000元;2017年9月29日至2017年10月15日住院伙食补助800元、护理费1600元、营养费800元的请求。2018年9月,裁决委裁决:一、XX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段XX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955.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差额5157.99元、伙食补助费300元、护理费600元,以上合计49013.19元。二、申请人直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XX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段XX在工作中受伤,且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十级伤残,依法应当享受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XX公司应当支付段XX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该金额由XX公司在社保机构申领完毕,金额为27955.2元,由XX公司直接支付给段XX。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本案中,双方合同已经解除,根据《江苏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段XX的伤残等级,本院确认XX公司应支付给段XX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因XX公司为段XX缴纳有社保,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XX公司应协助段XX至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赔付。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本院根据双方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经核算,段XX停工留薪期为2017年9月29日至2017年12月28日;根据段XX提供的银行对账单,停工留薪期间实发工资5181元,但XX公司还支付了段XX2018年1月1667元、2月2119元。以上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支付段XX共计8967元,因此XX公司应再支付段XX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差额1371.99元(3446.33*3个月=10338.99元减去8967元)。
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标准为300元,护理费为600元,本院依法确认;营养费800元无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江苏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昆山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段XX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955.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371.99元,伙食补助费300元,护理费为600元,以上共计45227.19元;
二、原告昆山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配合被告段XX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申领手续。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段XX负担。原告昆山XX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段XX应当负担的10元交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开户行:中国XX)。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XX,账号:10×××76。
审 判 长 邹 军
人民陪审员 孙 娟
人民陪审员 俞雪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陆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