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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与XX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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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与XX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XX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XX
(2018)沪0117民初18187号
原告: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许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艳梅,江苏XX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顾XX,董事长。
原告XX公司诉被告XX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XX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XX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XX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虞增鑫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XX记员  蒋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1970-01-01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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