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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张XX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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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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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张XX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83刑初29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1982年9月3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公司员工,住甘肃省华亭县。2017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昆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魏艳梅,江苏XX律师。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8〕2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辩护人魏艳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8日1时15分许,被告人张XX驾驶苏B×××××小型轿车在昆山市陆家镇环铁路青XX门口倒车时与豫E×××××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被民警查获。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XX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0mg/100ml。
被告人张X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XX、王XX的证言,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及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视听资料,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网上查询信息,抓获经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宋X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证人郑X、陈X的证言,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及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视听资料,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网上查询信息,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查获经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身份查询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XX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认罪、悔罪态度好,行为危险性较小,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XX具有自首情节,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2月1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胡明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黎 蔚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 1970-01-01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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