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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XX与昆山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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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XX与昆山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83执4666号
申请执行人:田XX,女,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艳梅,江苏XX律师。
被执行人:昆山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黄浦江北XX****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0500MA1P5X1X5R。
法定代表人:曹XX,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83民初34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判决判决:被告昆山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田XX返还款项8737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8737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4元,减半收取992元,保全措施申请费920元,以上合计1912元,由被告昆山XX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7月06日立案受理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立案受理后,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将其法定代理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2、本院先后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财产情况,未反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8年07月13日,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XX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向本院反馈被执行人在昆山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前往被执行人的注册地周市镇黄浦江北XX门卫寻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经寻找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
5、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代理人魏艳梅律师,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89283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89283元及其延迟履行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苏军伟
审 判 员  杨荣丰
人民陪审员  李 铭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XX
  • 1970-01-01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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