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XX公司与岚皋县XX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岚民初字第0039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何荣波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安康市XX公司。


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香溪大道。


委托代理人:何荣波,陕西XX律师。


被告:岚皋县XX。


住所地:岚皋县城关镇河滨大道。


被告:李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康市XX公司诉被告岚皋县XX、李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康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安康市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XX


审 判 员  刘善国


助理审判员  祝XX



书 记 员  曾XX


  • 2015-03-27
  • 岚皋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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