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张XX与张XX、董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32民初360号
原告:张XX,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住平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云侠,河北XX律师。
被告:张XX,男,196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住平乡县。
被告:董XX,女,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住平乡县。
张XX与张XX、董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原告张XX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XX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判员 李建锋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