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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与陈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粤0307民初86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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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与陈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7民初8676号
原告刘X,男,汉族,1984年9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代理人张卫平,广东XX律师。
被告陈X,女,汉族,1987年6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代理人王XX,广东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诉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刘X的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未损及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人民币4300元),由原告刘X负担。
审判员  黄少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伍XX
  • 1970-01-01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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