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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上张家村股份经济合作XX、金华市婺城区XX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浙0702民初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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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上张家村股份经济合作XX、金华市婺城区XX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02民初48号
原告:张XX,女,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金华市婺城区,现住金华市开XX。
委托代理人:童彬超,浙江XX律师。
被告: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上张家村股份经济合作XX,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上张家村。
负责人:张XX,村书记。
被告:金华市婺城区XX,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上张家村。
负责人:张XX,村主任。
原告张XX诉被告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上张家村股份经济合作XX、金华市婺城区XX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一案,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原告出生于,1992年出嫁到安XX,但户口一直登记在上张家村父母家庭户内,从未迁出。随着弟弟家庭的独立立户,现原告与母亲为单独一户。此外,原告从未在其他农村或者城镇享受过经济合作社股改政策和拆迁安置政策。近年来,原告权利意识觉醒,要求享受村民同等待遇,享有股份制改革的股权。但是,原告的上述合理要求均被两被告以所谓的“村规民约”规定“外嫁女不享受村民待遇”为由予以拒绝。金华中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浙07行终116号判决,罗店镇政府于2017年6月27日向上张家村委员会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认为“村规民约”中关于外嫁女不享有村民待遇的规定违法,责令上张家村村委会改正。但时至今日,两被告并未主动对村规民约作出修改,赋予原告本应享有的各种村民待遇。现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确认原告系被告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上张家村股份经济合作XX股东之一,即享有被告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上张家村股份经济合作XX成员资格;2.判令被告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上张家村股份经济合作XX、金华市婺城区XX共同立即向原告发放2014年、2015年、2016年集体分红600元、600元、1000元,合计22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认为其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并诉请要求发放集体分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集体分红的前提是原告应当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现本案双方对原告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存在争议,被告对原告的成员资格存在异议,故本案涉及对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该问题并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原告应当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解决,本案应予以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XX的起诉。
本案免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孙霞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方X
  • 1970-01-01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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