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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运城市XX公司诉被告马XX、邵XX、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802民初5436-2号
原告:运城市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山西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X,山西XX律师。
被告:马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山西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山西XX律师。
被告:邵XX,男。
被告:王XX,女,系被告马XX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运城市XX公司诉被告马XX、邵XX、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运城市XX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运城市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运城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1元,减半收取570.5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运城市XX公司负担。
审判长 毛XX人民陪审员李莲心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