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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陈XX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8民申8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X,男,1953年1月28日出生,瑶族,住平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竞,XXX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XX,男,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南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XX,男,1972年9月9日出生,瑶族,住平南县。
再审申请人陈X因与被申请人陈XX、陈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2017)桂0821民初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X申请再审称,第一,被申请人建房的土地是通过非法买卖取得,买卖土地双方属于不同生产队,并且建房行为未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属三无建筑。应由政府相关部门处理,法院不应立案受理。第二,本案属排除妨害纠纷,前提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归属,而土地权属的确定属于人民政府的职权,人民法院无此职权。因此,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法院受理后应当驳回起诉。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二)、(六)项的规定请求撤销本案,并予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违法建筑的归属应由行政机关认定,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本案属排除妨害纠纷,对于违法建筑的占有应当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到法律保护。申请人以将水泥砖、泥石堆放在被申请人房屋门口的方式阻止被申请人出入通行,对被申请人占有、使用建筑物造成了妨碍,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等法律规定,判决申请人排除妨害并无不当。申请人认为涉案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可依法申请人民政府确权,申请人以妨碍他人使用建筑物作为维权方式没有法律依据。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XX
审判员 苏XX
审判员 黄钰雄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钟XX
书记员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