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XX,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西安XX。
委托代理人:张磊,陕西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荣XX,陕西XX律师。
被告:王X,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X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XX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XX。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XX,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XX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XX。
负责人:王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鲍XX,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于X,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XX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XX与被告王X、西安XX公司、XX公司、于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于X支付原告严XX修车费5000元,原告严XX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XX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严XX负担25元。
审判员 焦XX
书记员 鱼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