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严XX与王X、西安XX公司、XX公司、于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4)碑民初字第0025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磊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严XX,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西安XX。


委托代理人:张磊,陕西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荣XX,陕西XX律师。


被告:王X,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X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XX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XX。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XX,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XX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XX。


负责人:王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鲍XX,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于X,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XX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XX与被告王X、西安XX公司、XX公司、于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于X支付原告严XX修车费5000元,原告严XX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XX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严XX负担25元。


审判员  焦XX



书记员  鱼XX


  • 2014-02-18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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