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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刘XX、刘XX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未民初字第0226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磊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刘XX,男,195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张磊,陕西XX律师。


被告刘XX,男,193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刘XX,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刘XX、刘XX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54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427元,剩余427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黄亚军


代理审判员  赵 冰


代理审判员  林XX



书 记 员  张XX


  • 2014-03-31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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