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男,195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张磊,陕西XX律师。
被告刘XX,男,193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刘XX,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刘XX、刘XX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54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427元,剩余427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黄亚军
代理审判员 赵 冰
代理审判员 林XX
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