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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与被告西安市北方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4)新民初字第0333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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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男,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张磊,陕西XX律师。


被告西安市北方医院,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XX。


法定代表人查XX,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西安市北方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吕XX


  • 2014-12-15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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