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无业。
委托代理人:张磊,陕西XX律师。
被告:陕西XX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北路11号中陕XX。
负责人:刘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春晨,陕西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陕西XX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整,原告王XX已经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整由原告王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杜飞
书 记 员 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