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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陕西XX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3)碑民二初字第0058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磊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王XX,无业。


委托代理人:张磊,陕西XX律师。


被告:陕西XX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北路11号中陕XX。


负责人:刘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春晨,陕西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陕西XX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整,原告王XX已经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整由原告王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杜飞



书 记 员  郝婷


  • 2013-04-26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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