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XX
委托代理人:郭X,西安市长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北XX。
负责人:李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磊,陕西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XX与被告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太平XX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XX于201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XX撤回起诉。
诉讼费152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董XX负担761元。
审判长 刘XX
审判员 杨XX
审判员 焦XX
书记员 袁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