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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XX与被告中国XX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2)碑民二初字第0099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磊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董XX


委托代理人:郭X,西安市长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北XX。


负责人:李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磊,陕西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XX与被告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太平XX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XX于201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XX撤回起诉。


诉讼费152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董XX负担761元。


审判长  刘XX


审判员  杨XX


审判员  焦XX



书记员  袁XX


  • 2012-12-06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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